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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禁穆令”风波看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提请权

发布时间:2021-11-05 02:07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的"禁穆令"在全美引起极大争议,被联邦法院判定"冻结",此种举措迥异于我国的宪政生态。相较于美国成熟的违宪审查程序,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但并没有规定解释宪法的具体程序。我国虽然在《立法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违宪,但具体的提请程序和情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7,34(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由“禁穆令”引起的宪法风波
2 美国违宪审查体制之简介
3 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提请权的法理依据
4 美国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审查提请权与我国的违宪审查提请权之差别
5 对我国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提请权基本程序的思考
    5.1 人民法院方面
    5.2 人民检察院方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请权——以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为视角[J]. 朱福惠,刘木林.  法学评论. 2013(03)
[2]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启示[J]. 李鸿建,杨乐修.  人大研究. 2007(05)
[3]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J]. 马岭.  环球法律评论. 2005(02)



本文编号:3476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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