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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限制的正当化事由

发布时间:2021-11-05 15:15
  通信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只有具备正当化事由,才能予以限制。但是,我国刑事法规从当事人及辩护人两个角度,对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进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限制。在对信件例行检查中,正当化事由的缺失,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处于虚置状态。在网络社会异地辩护成为常态,难以通过增加会见次数弥补通信的缺失的情况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例行检查原则背后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转变,以及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可能给"秘密为原则,检查为例外"的确立,正当化事由的明确,以及"拆而不阅"技术性措施的采用带来空间。 

【文章来源】:兰州学刊. 2018,(09)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的双重限制
二、信件例行检查中正当化事由的缺失
三、网络背景下通信权虚置的消极影响
四、特别权力关系转变中正当化事由的落实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的“级差”与“殊相”[J]. 胡玉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2]论被追诉人通信权的保障——以欧洲人权法院相关裁决为考察重点[J]. 刘国庆.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04)
[3]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J]. 刘学敏,刘作凌.  现代法学. 2011(04)



本文编号:347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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