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中的“另选他人”制度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19 16:34
选举权具有主观和客观双重属性,主观上选举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意识表达,客观上选举权则要求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确保选举权利有实现的可能。"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候选人制度对公民意志表达的限制而出现的补充性设计。我国选举规范体系中对于"另选他人"的规定具有法定权利性、范围广泛性和行权简易性的特征。但是这项制度与我国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公开制度需进一步衔接。人大代表从事的选举和选民直接参与的选举中能否"另选他人"也应当区别对待,为了更好地发挥"另选他人"对于保障选举权实现的功能,还需要在制度设计中予以改进。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选举规范体系中“另选他人”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一) 我国“另选他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规范体系中的另选他人制度
1. 宪法规范。
2. 法律规范。
3. 地方性法规。
(三) 国家公职人员选举规范体系中的另选他人制度
1. 宪法规范。
2. 法律规范。
3. 地方性法规。
(四) 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规范体系中的另选他人制度
二、我国选举中“另选他人”制度的特点
(一) 法定权利性
(二) 范围广泛性
(三) 行权简易性
三、“另选他人”制度对选举权实现的补充作用
(一) 国家保障选举权实现的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 现代选举制度对于选民真实意图表达的限制
(三) “另选他人”制度是对选民真实意图表达的补充完善
四、我国“另选他人”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一) 投票权主体与提名权主体之间的差异
(二) 正式候选人与“另选他人”对象在信息公开程度上的不一致
(三) “另选他人”对象身份无法确认
(四) 人大代表如滥用“另选他人”可能违反代表义务
本文编号:3765585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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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选举规范体系中“另选他人”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一) 我国“另选他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规范体系中的另选他人制度
1. 宪法规范。
2. 法律规范。
3. 地方性法规。
(三) 国家公职人员选举规范体系中的另选他人制度
1. 宪法规范。
2. 法律规范。
3. 地方性法规。
(四) 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规范体系中的另选他人制度
二、我国选举中“另选他人”制度的特点
(一) 法定权利性
(二) 范围广泛性
(三) 行权简易性
三、“另选他人”制度对选举权实现的补充作用
(一) 国家保障选举权实现的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 现代选举制度对于选民真实意图表达的限制
(三) “另选他人”制度是对选民真实意图表达的补充完善
四、我国“另选他人”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一) 投票权主体与提名权主体之间的差异
(二) 正式候选人与“另选他人”对象在信息公开程度上的不一致
(三) “另选他人”对象身份无法确认
(四) 人大代表如滥用“另选他人”可能违反代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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