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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法律监督权力限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7 08:07
  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的身份,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无法比拟的权威性和优越性。但由于当前地方人大在监督职能的界定和权限划分方面不够清晰明确,造成法律监督权实际运行效果欠佳,出现立法监督职能不健全、行政监督力度疲软以及司法监督范围过宽等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地方人大法律监督权的顺畅实施,首先应当厘清该监督权与其他方式的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同时准确划定其在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中的权限范围,有效解决监督"过宽"和"过窄"并存的问题。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人大法律监督权的内涵与范畴
二、地方人大法律监督权的正当性基础
    1.人民主权原则:权力源于权利
    2.代议制的本质:委托代理理论
    3.权力制衡思想:防止权力滥用
三、地方人大法律监督权的“缺位”与“越位”
     (一) 立法监督缺位
     (二) 行政监督疲软
     (三) 司法监督越位
四、地方人大法律监督权的作用限度
     (一) 积极开展立法监督工作
        1. 规范立法监督法律程序
        2. 提升立法监督专业水平
        3. 发动公众参与立法监督
     (二) 增强行政监督工作力度
        1. 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建设
        2. 增强行政监督的科学性
        3. 健全行政监督责任机制
     (三) 适度退出司法监督工作
        1. 依法开展个案监督工作
        2. 确保司法权力独立行使
        3. 做好两种监督权力的协调



本文编号:383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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