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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宪法学阐释:以国家认同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2-05 08:10
  宪法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是我国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其纳入宪法学规范阐释的视野,对宪法第四章与宪法其他规范条款无关的错误认识祛魅。宪法作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终极规范性来源,也就意味着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不再仅是以图案、词谱和地理位置象征和标志国家,而是意味着效力上的根本性和内涵上的规范性。从"国家标志"和"国家象征"的语词和功能出发,"国家象征和标志"应当成为宪法学上的规范概念与基本范畴。国家认同是国家象征和标志与宪法的重要链接点。一方面,国家象征和标志通过宪法上的文化国家观念和政治国家观念塑造国家认同;另一方面,"社会平等的自由观"作为国家象征和标志塑造国家认同的"深层结构",是宪法上以人民民主和基本权利为中心塑造国家认同的结构耦合。在理解了宪法上国家象征和标志的规范内涵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以宪法为根本指针,从全面保障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宪制地位、强化国家象征和标志的专门监管保护两个层面完善国家象征和标志的立法,把落实国家认同作为宪法赋予部门法的重要任务,实现整体法秩序的统一。

【文章页数】:17 页

【部分图文】:

图3.2课文《国徽》

图3.2课文《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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