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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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热点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焦点。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虽未直接出现“社会保障权”的字眼,但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宪政为分析视角,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为分析对象,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评价、建构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力图通过对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行政、社会保障司法三个层面的具体研究,为新时期两种宪政观交融的历史背景下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寻找支点。除去导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介绍了不同学科视域下的社会保障,并重点分析了宪法学视域下的社会保障,肯定了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济贫法时代、社会保险法时代、福利国家时代和多元化时代四个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之中,实现了由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障,责任主体从单一到多元,保障项目由短缺变充实,保障范围由职工到全体人民,保障水平从单一层次走向多层次。 第二章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政基础。人民主权理念、民主理念、分权与制衡理念、法治理念以及人权理念是宪政的核心理念,也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政理念基础。宪政观念的转变与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转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消极宪政观下国家社会保障职能表现出有限性,积极宪政观下国家社会保障职能表现出有为性,而寻求二者的平衡发展成为当代宪政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要做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离不开宪政制度的精心设计,这就需要对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行政和社会保障司法进行重新审视和规划。 第三章从立法角度探讨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法治是宪政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而立法又是建立法治的基础。立法不作为在不同时代具有迥异的宪政后果,立法不作为不会构成对自由权的侵害但会构成对社会权的侵害。社会保障立法是宪法委托与经济发展的双重要求,在我国落实社会保障立法的有为性,必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特有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强调社会保障立法积极作为的同时,还必须注重用法律保留原则实现对社会保障行政立法的约束,实现有限与有为的平衡。 第四章从行政角度探讨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行政权的运行是宪法实施的集中体现,行政权的发展经历了从秩序行政到给付行政的变迁。社会保障行政是给付行政的主要内容之一,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运作是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为性的重要表现。新时期,为了实现社会保障行政有限与有为的平衡,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的自治作用,限定政府行政行为的领域;另一方面要实现行政法治,规范社会保障行政的行为方式。具体落实这一指导精神,需要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三是发挥行政复议在社会保障权利救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从司法角度探讨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社会保障权具有可诉性,并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宪法诉讼以及普通法律救济的双重支持。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必须由司法机关为其架起最后的屏障,在充分认识社会保障争议特殊性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并配之以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与此同时,为了防范立法权对社会保障权的侵害,还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救济。当然,我们不能不顾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而一味仿效国外建立社会保障权宪法诉讼制度。可行的做法是,依然坚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救济。
【关键词】:宪政 社会保障 立法 行政 司法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182.3;D921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0
- 导论10-15
- 一、选题意义10-11
- 二、研究现状11-12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12-13
- 四、研究方法13-14
- 注释14-15
- 第一章 社会保障:一个富有人性关怀的宪法问题15-48
-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界定15-21
- 一、经济学视域中的社会保障15-17
- 二、社会学视域中的社会保障17-18
- 三、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18-21
- 第二节 宪法学视域中的社会保障——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21-30
- 一、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学理分析21-24
- 二、国际人权文件和世界各国宪政实践中的社会保障权24-27
- 三、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评析27-30
- 第三节 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进程30-34
- 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济贫法时代31-32
-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险法时代32
- 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福利国家时代32-33
- 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多元化时代33-34
- 第四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及规律总结34-44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障制度35-36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36-44
- 注释44-48
- 第二章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政基础48-66
- 第一节 宪政内涵的多角度界定48-51
- 一、西方学者眼中的宪政48-49
- 二、中国学者眼中的宪政49-51
-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与宪政核心理念51-56
- 一、人民主权理念51-52
- 二、民主理念52-53
- 三、分权与制衡理念53-54
- 四、法治理念54-55
- 五、人权理念55-56
- 第三节 宪政理念的转变与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转型56-63
- 一、消极宪政观指导下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有限性56-58
- 二、积极宪政观指导下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有为性58-60
- 三、新时期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性60-61
- 四、我国如何实现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61-63
- 注释63-66
- 第三章 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平衡的立法保障66-98
-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原则66-70
- 一、社会保障立法是宪法委托与经济发展的双重要求66-67
- 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共同原则67-69
- 三、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当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69-70
-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的模式选择70-81
- 一、以责任主体为标准划分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及评价71-76
- 二、以立法形式为标准划分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及评价76-77
- 三、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77-81
- 第三节 社会保障行政立法的发展及约束81-89
- 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权扩张的重要表现81-83
- 二、用法律保留原则实现对行政立法的约束83-85
- 三、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社会保障行政立法中的运用85-89
- 第四节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实践的探究89-94
- 一、宪政要求社会保障立法积极作为89-90
- 二、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实践"有为性"不足的反思90-92
- 三、落实"有为性",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92-94
- 注释94-98
- 第四章 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平衡的行政保障98-119
- 第一节 社会保障行政的历史渊源98-102
- 一、行政权的历史演变98-99
- 二、给付行政的内涵99-100
- 三、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100-102
- 第二节 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102-108
- 一、中国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103-105
- 二、克服分散管理弊病,渐进式达至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105
- 三、克服管办合一弊病,形成独立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105-106
- 四、克服权责不清弊病,明确中央、地方的职责范围106-107
- 五、克服政府包揽弊病,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巨大作用107-108
- 第三节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108-111
- 一、基金监管是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108-110
-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压力110-111
- 三、改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有力举措111
- 第四节 发挥行政复议在社会保障权利救济中的重要作用111-116
- 一、我国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制度概况112-113
- 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在社会保障权利救济方式中的优势表现113
- 三、我国社会保障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13-116
- 注释116-119
- 第五章 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平衡的司法保障119-146
- 第一节 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119-126
- 一、权利救济的分类与比较119-122
- 二、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问题的由来及具体分析122-125
- 三、我国社会保障争议的表现形式及解决路径125-126
- 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国外司法实践126-132
- 一、社会保障权宪法诉讼的司法实践126-129
- 二、社会保障权普通法律救济的司法实践129-132
- 第三节 改革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制度132-142
- 一、我国社会保障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132-135
- 二、对我国社会保障司法救济制度的评价135
- 三、我国社会保障司法救济模式的改革与完善135-137
- 四、对我国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救济的一点思考137-142
- 注释142-146
- 结语146-148
- 参考文献148-153
- 后记153-1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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