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本文关键词: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更多相关文章: 城市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 行使主体 行使方式 行使规则 公益性建设用地 经营性建设用地 《国有土地法》
【摘要】:从没收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房产、私房改造、革委会通告及“接管”,我国城市土地绝大部分已经变成国有。我国历次宪法均没有提及土地所有制问题,1982年现行宪法首次明确土地所有制。现行宪法修订中,认为“历来城市土地都是视为国有”,以城市建设需要为由,在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下,明确了城市土地国有,之后《土地管理法》明确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我国城市土地国有虽然符合土地资源所有权发展方向,但当时立法准备不足,立法目的欠妥,立法欠账较多,特别是没有规定权利的行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以致产生很多弊端。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对原私人土地所有权直接确认为土地使用权,建立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形成了以土地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授权经营为补充的有偿使用方式,建立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从客体分类、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等方面,逐步建立了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均参与了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我国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是严重滞后的,采用头痛医头的方式,依附土地行政权力行使体系建立起来的,不系统不完备。总体上,权能设置上行政管理权和土地所有权没有很好的区分,行使规则没有完全体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法律要求,行使效果也没有达到“国有民享”的结果,国家对地方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失范缺乏行之有效监督措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支制度执行不严。土地国有是平均地权、消灭土地剥削的手段和措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公共面向。《宪法》有关制度对国有财产了原则性要求,坚持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公共面向,是贯彻执行宪法的需要。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种功能,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需要兼顾这些功能,而不是无限放大部分功能。基于土地国有的价值和宪法要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平等、区分、分离和效率原则,保障生态用地的生态效益,保证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发挥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土地公有是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但各国国有(公有)土地的客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都清晰明了,法制化水平高。公共信托的制度理念、制定土地行使的专门法律、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收益方式、有效的管理机构,保障了公有土地实现公共使用目的,公有土地成为政府调节土地市场和增加公共财政的重要手段,为我国构建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以市场导向的土地规划权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土地规划权挤压下土地所有权权利边界不清晰。建立以明晰土地所有权内容为基础的土地规划权行使边界,在土地所有权自治领域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权利行使方式。我国在建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把划拨土地等同于公益性建设用地,把出让土地等同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实施效果也是流弊很多。变更出让和划拨的国有土地分类方法,还原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分类,以此为基础重新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进行分类。改变“一元代表、分级行使”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为“一元所有、分级代表”模式,建立中国特色多机构、多层次分工合作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体系。由于公益性用地承载较多社会服务功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天然优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内设专门机构具体行使公益性用地所有权。为体现城市政府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需要大量财力的实际,按照收支于民、用之于民的思路,应由城市政府主要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权利。参照分税制改革思路,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具体可以授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改革现有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原其经营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本来面目。剖析国家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国家角色,明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角色的差异,防止两种角色相互蹿借。按照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行使体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基础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划拨和管理公益性建设用地,保障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集约、节约利用,从而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公益性土地福利,实现公益性用地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功能;四级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行使机构通过出让、租赁、信托、股权、交换、储备等方式经营性土地,提高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通过提高城市政府财力来间接服务城市居民民生。按照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框架,分别建立两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规则、使用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和收回规则的条件、程序;分别建立两类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监督制度,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效果,从而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回归到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研究制定一部内容具有综合性、可操作性、适度超前性的《国有土地法》,实现政府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领域活动的法定化、规范化、合理化,为将来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 行使主体 行使方式 行使规则 公益性建设用地 经营性建设用地 《国有土地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D922.3
【目录】:
- 内容摘要4-7
- Abstract7-15
- 引言15-26
- 第一节 研究缘起15-18
- 第二节 文献综述18-22
- 第三节 研究假设与框架22-26
- 第一章 我国土地国有的形成和行使现状26-46
- 第一节 我国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形成26-31
- 一、城市土地国有规定的由来26-29
- 二、城市土地国有后的遗留问题29-31
- 第二节 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现状31-46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立法历程31-32
-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32-34
-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34-39
- 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39-40
- 五、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40-46
- 第二章 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46-80
- 第一节 土地国有的价值追求46-56
- 一、土地是人类共同占有的社会财富46-48
- 二、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土地所有权48-50
- 三、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无特殊利益50-56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宪法要求56-59
- 一、根本政治制度和法治国家的要求56-57
- 二、消灭剥削的设置目的的要求57-58
- 三、保障每个国民基本物质条件的要求58
- 四、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58-59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功能59-62
- 一、土地国有的政治功能59-60
- 二、土地国有的经济功能60
- 三、土地国有的文化功能60-61
- 四、土地国有的社会功能61
- 五、土地国有的生态功能61-62
- 第四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原则62-64
- 一、平等原则62-63
- 二、分离原则63
- 三、区分原则63-64
- 四、效率原则64
- 第五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64-68
- 一、建立中国特色国家土地所有权权能65
- 二、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65-68
- 第六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存在的差距68-80
- 一、权利行使制度的滞后68-69
- 二、权利行使的碎片化69-71
- 三、权利行使依附行政权力71-77
- 四、权利行使的理念落后77-80
- 第三章 外国和地区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80-100
- 第一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80-85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设定范围80-84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点84-85
- 第二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85-88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体制考察85-87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特点87-88
- 第三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88-92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考察88-91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特点91-92
- 第四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92-97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考察92-96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的特点96-97
- 第五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启示97-100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法治化程度高97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实现多重目标97
- 三、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分类管制97-98
- 四、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公共面向98
- 五、公有土地所有权的市场配置98-100
- 第四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100-124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规划权的关系100-106
- 一、土地规划权行使的限度100-102
- 二、土地规划权与土地所有权的衔接102-106
- 第二节 建立用途导向的国有土地分类106-111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用途设定的目标106-107
- 二、建立公益和经营分离的土地分类制度107-108
- 三、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关系108-110
- 四、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比例控制110-111
- 第三节 公益性用地的客体111-119
- 一、公益性用地的特点112-113
- 二、公益性用地的价值113-115
- 三、公益性用地的范围115-119
- 第四节 经营性用地的客体119-124
- 一、经营性用地的特点120
- 二、经营性用地的价值120-121
- 三、经营性用地的范围121-124
- 第五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124-142
-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国家的角色124-126
- 一、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124-125
- 二、国家民事主体的特殊性125-126
- 第二节 建立分级代表的土地所有权模式126-130
- 一、土地所有权代表方案探讨126-129
- 二、分级代表的初步方案129-130
- 第三节 建立分工协作的行使主体体系130-135
- 一、确立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130-133
- 二、分级代表的主体133-135
- 第四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配置135-142
- 一、设定权的配置136-137
- 二、使用权的配置137-138
- 三、收入权的配置138-140
- 四、收回权的配置140-142
- 第六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142-156
-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类型化142-148
- 一、土地设定权行使方式142-145
- 二、土地使用权行使方式145-147
- 三、土地收入权行使方式147-148
- 四、土地收回权行使方式148
-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运用148-156
- 一、行使方式的法制化148-149
- 二、行使方式的民法化149-150
- 三、规划条件设定方式150
- 四、使用权设定方式150-152
- 五、使用权人的确定152-153
- 六、土地出让收入153-154
- 七、土地增值回收154-155
- 八、土地收回补偿155-156
- 第七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156-177
- 第一节 公益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156-167
- 一、公益性用地所有权行使的特点156-158
- 二、公益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158-166
- 三、公益性用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166-167
- 第二节 经营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167-177
- 一、经营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168-175
- 二、经营性用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175-177
- 余论《国有土地法》立法构想177-182
- 第一节 《国有土地法》的立法技术177-179
- 第二节 总则的规定179-180
- 第三节 分则的规定180-182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182-183
- 致谢183-184
- 参考文献184-1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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