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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的宪法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7-09-06 09:36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死刑的宪法正当性


  更多相关文章: 死刑 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犯罪 非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犯罪 宪法正当性


【摘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可以分为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和非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对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实施死刑,是维护人的尊严、社会契约理论的要求,也是民意的共同选择,因而在宪法上具有正当性;但是对非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适用死刑,不仅有损人的尊严、与社会契约理论不符,也违背了刑罚的目的,挑战了生命的至上性,因而不具有宪法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死刑在我国未来的前景必然是在生命权入宪的基础上罪名逐渐限缩,直至完全取消对非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犯罪的死刑,与此同时死刑的司法适用将逐步严格化,死刑的执法也将逐步人道化。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死刑 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犯罪 非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犯罪 宪法正当性
【基金】:韩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项目编号:12JJD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4.1;D921
【正文快照】: 随着世界上逐渐兴起的关注刑罚轻缓化的潮流和大多数国家渐次废除死刑的举措,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也开始呼吁死刑在中国刑罚体系中的废止。学者们相继指出,死刑不但剥夺了犯罪人的改造机会,是对无价的生命的践踏,有违人道主义精神,而且由于错案率的存在,死刑也经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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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0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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