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09-09 23:51
本文关键词: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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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督法》正式施行之前,由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缺乏刚性的专门法律规范,导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虚化、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及权威性在总量上大打折扣,也严重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深度、广度与力度。《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否解决或者缓解了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后”的验证和评估。将立法后评估这一立法质量“源头监测”方法运用于对《监督法》的实证分析,有利于检测《监督法》文本的实施效果,考察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总结经验、为《监督法》的完善提供借鉴。《监督法》立法后评估显示,《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需要在尊重《监督法》整体框架的前提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即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本文运用文献检索法、问卷调查法、定性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论证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根据价值标准、制度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评估标准,对《监督法》三项制度下的八项内容进行了评估。 第二部分描述了《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两大基本结论。《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具体表现为:《监督法》的实施顺应了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使监督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现实作用,为拓展监督制度的发展空间提供了现实可能。但《监督法》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突出表现就是监督制度休眠现象较为严重、监督公开的成效不高、监督权的规定过“小”、《监督法》的配套立法不够完备。 第三部分提出了《监督法》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基于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尊重《监督法》整体框架的前提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创设观审制度,完善《监督法》的地方配套立法。
【关键词】:监督法 立法后评估 法律责任 监督公开 观审制 地方配套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1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导言8-20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9-10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10-20
- 1、国内研究现状10-18
- 2、国外研究现状18-19
- 3、文献评述19-20
- 第一章 《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20-28
- 一、《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综合标准20-22
- 1、价值标准21
- 2、制度标准21-22
- 3、技术标准22
- 二、《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22-25
- 1、工作监督制度23
- 2、法律监督制度23
- 3、监督公开制度23-25
- 三、《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方法25-28
- 1、文献检索法26
- 2、问卷调查法26-27
- 3、定性调查法27
- 4、案例分析法27
- 5、专家论证法27-28
- 第二章 《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结论28-48
- 一、《监督法》的实施使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28-37
- 1、《监督法》的实施顺应了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28-31
- 2、《监督法》的实施使监督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现实作用31-36
- 3、《监督法》的实施为拓展监督制度的发展空间提供了现实可能36-37
- 二、《监督法》的实施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37-48
- 1、监督制度休眠现象较为严重37-41
- 2、监督公开的成效不高41-44
- 3、监督权的规定过“小”44-45
- 4、《监督法》的配套立法不够完备45-48
- 第三章 《监督法》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48-82
- 一、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48-56
- 1、《监督法》专门规定“法律责任”的正当性49-53
- 2、《监督法》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与责任形式53-56
- 二、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56-61
- 1、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56-57
- 2、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57-59
- 3、以实时公开为原则以事后公开为例外59-60
- 4、以实质公开为原则以形式公开为例外60-61
- 三、创设观审制等新的监督制度61-73
- 1、观审制的制度意义61-66
- 2、观审制的制度框架66-73
- 四、完善《监督法》的地方配套立法73-82
- 1、工作监督制度的完善73-78
- 2、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78-80
- 3、地方配套立法的制度创新80-82
- 结论82-83
- 参考文献83-90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90-91
- 后记91-9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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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2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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