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人大财政监督职能之建构
发布时间:2017-09-30 15:43
本文关键词:新形势下人大财政监督职能之建构
【摘要】:《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赋予人大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的职能。其中,监督权更是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关键性作用,应充分贯彻于预算的整个过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人大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时,亟须"一体两翼"地着力加强预算监督,促进工作重点向强化预算审批职能方面转移,不断提高理财治国能力,推动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从而与公共财政、良法善治的理念相契相合,顺应关注民生、防治腐败的时代发展要求。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大职能 财政监督 预算审批 国家治理
【基金】:刘剑文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AFX013) 刘剑文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3&ZD02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1;D922.21
【正文快照】: 现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领域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之中,这也意味着权力和财富在全社会范围的新一轮分配。虽然改革已显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人大权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导致前路一度陷入“瓶颈”。要取得突破性进展,亟须加强并落实全国人大①的法定职权,即在重视立法权,
本文编号:94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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