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及其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17-10-02 03:09
本文关键词:略论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社会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积极权利。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地作为,承担尊重、保护和促进实现三个方面的义务。国家实现义务的路径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国家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的认定、国内宪法诉讼及司法诉讼的大量出现及国际申诉机制的逐步确立,表明社会权国家义务出现了从弹性义务向刚性义务转化的发展趋势。
【作者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权 国家义务 最低限度核心义务
【分类号】:D911
【正文快照】: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公约》及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都明确宣示:只有在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使人类免于恐惧和匮乏的理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龚向和;通过司法实现宪法社会权——对各国宪法判例的透视[J];法商研究;2005年04期
2 郑贤君;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02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
本文编号:9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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