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23 00:12
  传统的腐败治理模式强调"国家—行为人"的二元关系,是单一国家规制模式。反腐实践中的主体责任制将主体责任人引入了治理关系之中,构建了"国家—主体责任人—行为人"的三元关系,具有合作治理模式的特征。然而,纪律责任不能代替刑事责任。以主体责任制为着眼点,通过对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解释,合理区分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客观上构建了公共机构腐败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规路径。刑事合规路径的引入,是对传统腐败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一方面,将会推动公共机构内部治理,使得腐败犯罪治理更有成效;另一方面,合规机制所具有的排除违法或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机能,可以平衡刑罚严苛,使责任追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将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合规管理技术引入公共机构的腐败犯罪治理,构建合规路径,也积极回应了"将公司治理中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腐败治理"的理念倡导。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刑法对主体责任具有评价空间
    (一) 主体责任人该当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 形式作为义务论视角的考察
        2. 实质作为义务论视角的考察
    (二) 司法实践的部分展开
三、主体责任制刑事法制化的合理性证成
    (一) 主体责任制的规范解读:通过监督管理责任促进内部治理
    (二) 主体责任制暗合了腐败犯罪的积极治理理念
    (三) 主体责任制与刑事合规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
        1. 刑事合规体现积极治理理念
        2. 主体责任制与刑事合规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
四、主体责任制刑事法制化基础上的责任区分
    (一) 责任人员的合理确定
    (二) 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合理界分
        1.“党务型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区分
        2.“政务型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区分
    (三) 此罪与彼罪的合理区分
五、一个刑事政策学上的建议:以刑事合规理念补强主体责任制
    (一) 《刑法》第397条的问题与解决
        1.《刑法》第397条存在的问题
        2. 域外法的相关经验
        3. 问题的解决:通过细化《刑法》第397条构建腐败犯罪治理的合规路径
    (二) 自我解答:作为企业犯罪治理手段的刑事合规能否适用于公共机构腐败治理?
        1. 合规不是企业的专属物
        2. 企业型政府理念与合规
六、结语



本文编号:376787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76787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b4d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