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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受威胁情形下被胁迫杀人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3 17:43
  生命受威胁情形下被胁迫杀人(后简称被胁迫杀人)行为属于被胁迫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在受到胁迫之下所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其刑法属性当然适用于前者,但前者仍具有特殊性。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被胁迫行为仅作了关于胁从犯的较为简单的规定。但实践中被胁迫行为情形十分复杂,需要划分具体类别以定性,被胁迫杀人是被胁迫行为之特定情形,当然应受该定性之制约。在被胁迫杀人案件中,对于被胁迫行为人的杀人行为该如何认定,一直是个难题。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被胁迫杀人的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后,可以发现,有的被胁迫行为人被作为胁从犯予以处罚,而有的被胁迫行为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从裁判效果上来看,无论司法机关对被胁迫杀人的行为人作出何种裁判,总是会引起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的争议,其中的缘由需要探讨。对被胁迫杀人行为如何处理,亟需理论说明。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部分,提示被胁迫杀人案件司法处置各异却无充分说理因而难令公众信服的司法现状,学界的争议在于:有的认为能成立紧急避险、有的认为仅成立胁从犯、还有的认为应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第二部分,在界定被胁迫行为刑法涵义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论...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言
一、被胁迫行为的刑法性质
    (一)被胁迫行为的概念界定
        1.被胁迫行为的社会语义
        2.被胁迫行为的刑法含义争讼
        3.被胁迫行为定义之我见
    (二)被胁迫行为与相邻刑法概念的比较
        1.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比较
        2.被胁迫行为与胁从犯之比较
    (三)被胁迫行为分类
        1.正当化被胁迫行为
        2.违法但无罪被胁迫行为
        3.免罚性被胁迫行为
        4.减责性被胁迫行为
二、我国刑法背景下对被胁迫杀人行为之处置
    (一)被胁迫杀人行为与对生命的紧急避险
        1.生命权益能否成为紧急避险的客体?
        2.被胁迫杀人行为可以紧急避险的情形
    (二)被胁迫杀人行为构成胁从犯
三、被胁迫杀人行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限度
四、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6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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