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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2 15:02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阐释和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争论不断,从该要件在受贿罪中是取消还是保留,该要件是否是受贿罪的行为要件到具体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专家学者们对此都持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学界通说已经确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素,但对于该要件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仍有许多争议。之所以会有如此热烈的讨论,是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的认定对罪与非罪、职务犯罪与财产类犯罪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的内涵并非是一成不变,恰恰相反,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手段、方式的升级,其内涵也在不断深化。这就需要理论和实务充分考虑到这种变化,进而对其作出更加符合受贿罪的立法原意和打击贿赂犯罪现实需要的正确解读和判断。随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形式的更新,理论界对受贿罪第385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范围和表现形式的认定存在扩张的趋势,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要件的适用较为模糊笼统,无法与388条斡旋受贿中“利用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作清楚区分,也存在着应对“职前受财”“职后受财”等新型受贿犯罪无力的缺陷。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孙杰受...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二、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沿革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立法沿革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司法解释沿革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完全确立
三、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读
    (一) 如何理解“职务”
    (二) 域外相关立法比较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废之争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性质
四、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 利用直接主管、经办、管理和参与某种具体公共事务的职权
    (二) 利用本人对同一事务处理的一般职务权限
    (三) 利用滥用职权所产生的便利条件
    (四) 利用自己分管、主管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五) 利用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权、监督权和制约权
    (六) 利用居于监管地位对被监管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力
    (七) 利用职务上形成的制约关系
五、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疑难问题辨析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的方便条件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将来之职务之便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过去之职务之便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辨析
    (五) “权钱交易”与“劳务买卖”交织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9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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