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非洲猪瘟防控中违法跨省贩运生猪的刑事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26 22:34
  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事关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成效,而染疫生猪违法跨省调运是否涉刑也是各地关注的焦点。执法人员在S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截获从A省(非洲猪瘟疫情省)运输至S省×市的一车生猪,经S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2份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本案存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以及"不构成犯罪"等分歧,笔者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实危险,对其违反规定贩运染疫生猪且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这一结果具有主观故意,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案情概况
2 分歧意见
    2.1 意见1:钟×、陈×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2 意见2:钟×、陈×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2.3 意见3:钟×、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 评析
    3.1 钟×、陈×的行为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3.2 钟×、陈×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2.1钟×、陈×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跨省贩运生猪,违反了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3.2.2钟×、陈×故意绕开检查点,选择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下站,其目的是为了主动逃避防疫检疫,且其有规避检查的实质行为,即深夜从高速公路下站,从没有检查点的普通公路通过,将生猪运输至事先预约的地点
        3.2.3钟×、陈×的行为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实危险
        3.2.4钟×、陈×对其违反规定贩运生猪,且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这一结果具有主观故意
        3.2.5有观点认为,《补充规定》第九条对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本案的情况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具体情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认定两名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本文编号:380231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80231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c3b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