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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玩忽职守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3-05-07 13:02
  玩忽职守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很好地发挥刑法规制作用。原因主要有三:行为主体职责来源缺乏明确规范依据、因果关系判断不清和责任形式认定混乱。为此,首先要明确玩忽职守罪的不作为犯形态,确立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作为职责来源依据的地位;其次,在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采用客观归属论进行因果关系限定;最后,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形式应是具体责任,应注意多因一果情形下刑事责任与党纪、行政责任的区别,对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刑法规制。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疫情防控期间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现状与不足
    (一)行为人职责来源缺乏明确规范依据
    (二)因果关系判断不清
    (三)责任形式认定混乱
二、玩忽职守罪客观表现的规范限定
    (一)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犯
    (二)职责来源的规范分析
三、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二)玩忽职守罪法律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四、玩忽职守罪客观行为的责任形式认定
    (一)玩忽职守罪是具体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应与党纪、行政责任区分
    (三)“多因一果”情形下责任形式的区分
结语



本文编号:38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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