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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语境下涉疫情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4-01-24 10:23
  风险社会中涉疫情个人信息兼具私人性与公共性,具有"半公开性"特征和"超个人法益"属性。风险社会里刑法针对危及共同体生活安全的风险行为所作出的反应方式必然有别于传统的刑法,但不得颠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立场。涉疫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当寻求自由与安全的价值衡平,在行为正当性的衡量规则中坚持优越利益规则,在刑罚目的的设置中突出一般预防目的。在此思路引导下合理划定涉疫情个人信息和采集主体的范围,采用单行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手段扩大和延伸刑法规制,将实害犯升格为危险犯,并根据行为对象进行类型化入罪。在侵犯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出罪方面,应着重关注"被收集者个人同意"的限定使用、"去标识化"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以及公权机关的使用限制。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罪刑均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科学设计涉疫情个人信息犯罪的刑罚结构。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风险社会中涉疫情个人信息的特征及法益属性
    (一)涉疫情个人信息的“半公开性”特征
    (二)涉疫情个人信息的“超个人法益”属性
二、风险社会中涉疫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观念定位的转变
    (一)涉疫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价值衡平———自由与安全并重
    (二)涉疫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衡量规则———优越利益规则
    (三)涉疫情个人信息刑罚目的的转换———重视一般预防
三、风险社会中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边界
    (一)合理划定涉疫情个人信息和采集主体的范围
    (二)侵犯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
    (三)侵犯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出罪条件
    (四)侵犯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刑罚结构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8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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