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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与可罚性

发布时间:2024-04-02 02:00
  罪量是可罚性的外在表现,可罚性是罪量的实质内涵,罪量在当罚性与要罚性两个层面相应地存在不法构成与刑罚决定两种机能,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其中,当罚性之罪量要素不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要件,而是表征不法行为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不法构成要件;这一要素存在三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犯罪结果本身的内置要素、第三方介入下的犯罪情状以及间接的征表要素。第三方介入要素和间接的征表要素都是行为造成法益侵害之征表,并非不法构成要件之结果,行为人对其必须存在认识,否则将阻却故意。要罚性之罪量要素是在行为具有当罚性的基础上,从预防的角度基于刑罚合目的性,对刑事处罚范围进行的再次限缩,属于处罚限制事由。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罪量含义的实质解读
二、刑事违法性与罪量要素
    (一)罪量要素的程序意义之否定
    (二)当罚的违法性中的“不法程度”
三、当罚性之罪量要素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第三方介入下的犯罪情状
    (二)间接的征表要素
四、要罚性之罪量要素:处罚限制事由



本文编号:394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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