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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4-05-09 00:53
  通过刑法来规制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惩治应以秩序、自由和公正为价值追求,遵循谦抑、平等和教育原则。在司法领域,部分罪名适用应避免将科研人员等同于公务人员。在立法领域,针对科研失信行为可以设置科研失信罪,犯罪主体应当限缩在一定范围内,客观方面要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方面限于故意,法定刑宜采取轻刑为主。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刑法规制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二、科研失信行为刑法规制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
三、科研失信行为的刑法司法规制
四、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刑法立法规制
    (一)一罪名还是多罪名
    (二)犯罪主体应当限定一定范围
    (三)犯罪的社会危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四)设置较轻的法定刑
    (五)主观方面应是故意



本文编号:396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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