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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管理理论的监狱行刑社会化机制的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11 19:17

【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犯罪率也处于上升期,罪犯呈低龄化和文化低层次化特点,这对包括监狱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执法、执政、管理要求。纵观以往的刑罚执行过程,监狱行刑基于监管安全首位意识的考虑及对罪犯矛盾属性的认定,决定了监狱行刑多采取隔离、监禁的方式,对外来人员和社会力量持谨慎、梳离的态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高速发展,国际社会对国内人权状况的关注、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国内对执法、执政监督力度的加强,监狱机关行刑中的社会化趋势日渐增强。监狱行刑社会化既是大势所趋,又是职责所在。由于监狱工作仍然具有一定的保密需要和监管安全需要,因此研究监狱行刑社会化机制中行刑社会化的目的是什么,行刑社会化的主体执行机关是谁,哪些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其中,如何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相互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主体、范围和要素。通过对国内监狱行刑社会化实践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监狱行刑社会化中存在着布局的不合理、行刑模式较封闭、教育改造罪犯手段较欠缺和罪犯刑释后安置帮教接茬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行刑意识、立法体系、行刑模式和技术手段四个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建立健全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机制,树立行刑要“宽严相济”的正确理念,客观看待监狱行刑宗旨,从社会化的视角,坚持从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来构建监狱行刑社会化机制,推进监狱在社会管理手段上的创新。 

【关键词】 监狱; 社会管理; 行刑; 社会化; 

第一章 行刑社会化的含义解读

法律的强制性决定了他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经法律授权的国家暴力机关对罪犯实施刑罚既是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古至今,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多数采取隔离、监禁的方式,而长期的隔离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此类人群在释放后因其长期隔离监禁而形成了其独特的人格。通常,我们称其为“监狱人”。显然,“监狱人”脱离主流社会太久,一旦回归社会,很难再适应主流社会的生存发展需要,最直接的后果是他们为社会所抛弃,有些甚至无法生存。于是,刑释罪犯有些选择了重新犯罪来回到熟悉的监禁环境。
随着当代社会对人权的关注度增加,对人社会属性的重视程度变强,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甚至一度被定义为弱势群体,他们在监狱内的生存状况也日益为外界所关注。而监狱行刑的目的也由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进化为将罪犯改造成为一个守法的社会公民,即在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教育措施的同时要降低重新犯罪率,而这也成为了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这个目标提出后监狱的行刑工作必然随之变化,要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在实施惩戒措施后要达到警示、预防再犯罪,显然不是隔离、监禁所能达到的,行刑社会化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手段应运而生。

第一节 行刑社会化的内涵
目前,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不同的认识和总结,暂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主流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参与论,认为行刑社会化就是监狱在行刑过程中依赖和吸收社会公众的力量,让他们参与行刑过程并在其中以帮教形式对罪犯开展有利于矫正恶习恶行和出狱后能够顺利回归的一种活动。马克昌教授认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因素,合理救助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①。”金鉴先生认为“行刑中的社会化原则,就是利用社会力量来教育改造罪犯②。”陈明华教授认为“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执行应当充分地依靠和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助教育,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使罪犯早日重返社会③。”这种学说简单地将行刑社会化归结为社会力量对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活动的参与,虽然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征,但过于夸大了社会力量的地位,有对执行机构主次地位不分的嫌疑。同时过于强调社会力量对罪犯的教育与帮助功能,完全将罪犯视为弱势群体,而忽视了对罪犯实施刑罚的第一要义,即惩治罪犯和警戒他人的目的,因而显得不够全面。
2.营造无限接近自由社会的环境,即在建设布置行刑机构内部环境时,在景观布置和人文环境上都要努力营造一种让罪犯与社会保持一定联系的氛围,主张在外围空间布置上弱化监狱的高度隔离状态,在人文管理方面尊重罪犯人格和社会需求。有学者认为“行刑社会化即指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放宽行刑机构的社会隔离和严格的纪律,狱内的生活条件与自由社会相接近,避免受刑人因长期与社会隔离而监狱化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地复归社会④。”还有学者表示“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自由刑的不良后果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接近的行刑措施⑤。”可以看出此观点与社会参与论基调完全相反,他强化了行刑机构的主体地位,也强调了行刑机关内外部环境的营造,但是完全忽略了社会力量的可协助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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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刑社会化相关概念的界定
要阐明监狱行刑社会化,首先要了解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并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和说明,有助于理解行刑社会化的含义,从而推动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机制研究与发展进程。
行刑,指特定国家机关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③。在我国行刑包括由法院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还包括公安机关执行的管制、拘役、1 年以下或余刑在 3 个月以下不便送监狱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的执行,更包含监狱机关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本文所指的行刑主要是指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会化,指个体学习社会的价值观点和各种社会规范,去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调适心理,发展完善个性的目的的过程①。简言之,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作为一个社会学习者和一个社会参与者的人的全面发展过程②。”再社会化,指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的过程③,对象主要指有人格、行为缺陷的人,其实质是通过发挥刑罚矫正和教化功能,使罪犯得以改过向善,再度适应社会。
监狱化,指罪犯入监服刑时,监狱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具体包括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对监狱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监狱化可能制造有监狱人格的人对一切都抱有疑忌、仇视的阴暗心理,或在生活中处处表现卑微、顺从、近乎丧失判断是非的能力,对周围发生的一切均以权威者的号令为准④。”
处遇,指监狱为防止罪犯重新犯罪而采取了一系列帮助罪犯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的各种措施。矫正,是一种处遇措施和教育制度的综合,既包括行刑机关对罪犯采取的管理惩戒措施和手段,也包括对其进行救护、矫治的法制道德教育、心理治疗手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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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现状

监狱行刑发展到今天,其目的既要立足于教育改造矫正罪犯,也要面向社会、逐步开放,允许和接纳社会力量介入行刑过程,以达到惩罚与改造的基础目标以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的高层目标,“刑罚已不再只是回顾已然的犯罪,而是前瞻未来的犯罪的手段①。”

第一节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立法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和出于安全保密的考虑,监狱行刑过程一直远离社会公众,封闭管理罪犯。受此影响,无论是立法者对于《监狱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内部规定的出台,还是监狱与外界的交流过程,抑或是监狱行刑的社会化程度都不高。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对外开放程度的拓宽,社会力量及其参与的事务也越来越多,监狱机关自身开始意识到社会公众参与的益处,逐步采取了一系列改善措施。但是就监狱系统整体而言,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法律规章制度,导致监狱行刑社会化工作进展较为缓慢,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原有的职能。
一、国内立法状况行刑社会化在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法典或是制度,但是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方针政策等均有提及社会公众、组织机构的参与或是社会化的要求。为此,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不仅仅是监狱工作指导方针所需,更是践行法律所需,他的实践与机制建设,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制度保障。
(一)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为行刑社会化提供法律依据
1.我国《监狱法》第 61 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②。”第 68 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①。”第 70 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②。”第 63、64、65 条还分别规定了将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以及经考试合格的则由当地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等等,从法律角度强调了监狱可以且应当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版)》(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首次正式提出改造罪犯要结合服刑期间的日常改造表现和服刑期限以及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实行不同级别给予不同处遇的要求,以文件形式对行刑社会化进行了再次的强调与认同。2003 年 12 月,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该意见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2007 年司法部颁发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第 3 条规定:“…… 发挥心理矫治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③。”第14 条第 4 款规定:“要做好监狱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把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押犯逐步纳入社区矫正,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④。”该规定明确指出,监狱要与社会各界合作同心协力,通过采用联合办学、扶助基金、设立狱内图书馆和狱内法律服务机构等,加大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搭建起监狱-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社会帮教体系,服务于教育改造罪犯。
(二)我国监狱的工作方针提供政策保障
我国监狱“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以及“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标决定了监狱无论采取什么管理方式和手段,都必须服务于社会这一本质。罪犯来自于社会,是社会人,他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无论被隔离社会多久其最终必将回归社会。所以,监狱改造罪犯必须适应社会,努力消除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形成的监狱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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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各种信息对我国传统社会价值观形成各种冲击,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效的改造矫正罪犯,我国行刑机关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相继采取了适合本国实际的许多新举措。
一、改革管理模式,探索新型的社会化管理体系
以行刑社会化目标为方向,在狱内实施分级处遇管理缩小监狱与社会之间的心理差距,为符合从宽管理的罪犯建立过渡性监狱或监区以集中开展回归教育和适应性训练,结合监狱特点面向社会成立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培训以提升罪犯的综合竞争力,建立新型的社会化管理体系。
1.设立过渡性出监监狱、监区,服刑环境布置上给予较大的空间,在管理教育手段上采取宽松做法,发挥中间地带巩固改造成果和加强社会再适应性训练的作用。如浙江某监狱成立出监分监狱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集中管理教育,他们将出监教育为成三个阶段,出监分监狱化为三个分监区。第一阶段为巩固阶段,在一分监区进行,主要是集中授课,对整个服刑阶段的教育成果进行巩固。第二阶段为适应性阶段,在二分监区进行,主要是了解、学习社会上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形势、政策,掌握谋生技巧。第三阶段为模拟阶段,在三分监区进行,主要进行回归训练。同时,该分监狱设有两个中心:一是对内建立“出监教育中心”,采取模拟社会生活、团体心理辅导的方式,建立配套的实训基地和理论培训室,重点开展罪犯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培训等工作。二是对外建立“回归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与社会的对接工作,包括办理释放手续、与当地司法部门及罪犯家属的联系工作等。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对罪犯进行刑满释放前心理问题的辅导,社会形势、政策的解读,就业求职技巧培训和出狱后的生活规划等。
2.立足监狱生产培训项目,面向社会用工需求,搭建罪犯与社会用工单位相互联系的平台,开通就业直通车,举办就业招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和指导提升罪犯的就业竞争力。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委、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下发的[258]号和[123]号文,坚持“立足监狱生产,面向刑释就业”的原则,以文件形式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内容、标准、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明确。同时,将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政府劳动力培训总体规划,采取落实减免罪犯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证书费用等政策,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了“纳入政府规划 财政保障经费人保部门考核发证 监所组织培训”的新路。即广东服刑的本省籍罪犯可以“免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考证,罪犯培训考证所需要的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决,不再由监狱或者罪犯自行负担。
与社会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监狱的财政负担,解放了监狱追求经济效益的压力,扩宽了可培训的项目、内容,最主要的是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罪犯的学习资金问题,为他们提高刑释后的就业竞争力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3.实施分级处遇制度。监狱按照罪犯的原判刑期、执行刑期和犯罪类型,结合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实行处遇分级累进(退)处遇,一般分为三等四级,即宽管级、普管级、严管级和考察级,处遇内容包括会见、通信、通话和生活待遇等各个方面。某省监狱管理局对全省罪犯按警戒程度、刑期、刑种等进行关押,不同监狱的处遇制度不同。如,如宽管级的罪犯在会见次数、购买生活用品数量、通信次数等方面明显高于普管级、考察级、严管级罪犯在这类处遇上的待遇。而罪犯处遇级别与其服刑改造表现、原判刑期、改造成果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较好的罪犯可以向新的处遇等级晋升;同样,表现较差的罪犯则会降低处遇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处遇制度在管理罪犯手段上既有打击抗拒教育改造、违反监规纪律等负面行为的效果,也有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对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监狱改造氛围有着正面的意义。
二、改进后勤保障制度, 逐步实现行政事务社会化
大胆研究和探索把后勤工作社会化机制引入到罪犯生活卫生工作中去,将后勤采购工作交付给社会机构,建立系统高效的后勤保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以某省监狱罪犯采购物品为例,监狱不再开设购物超市,实行日常物品零库存。监狱以向社会招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对罪犯可购买商品范围进行界定。罪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购物明细进行选购,专职警察将每名罪犯的购买清单传输进罪犯的生活卫生零花钱系统,商品购买成功后,罪犯核对商品、支出金额,签名确认,再由监狱通知银行扣除罪犯账上的零花钱。监狱在罪犯购买物品的过程中,基本处于中间的角色,不与罪犯账户打交道。因此,罪犯后勤保障工作的社会化使监狱的管理与执行职能彻底分开,有利于监狱摆脱繁杂的行政事务,集中精力抓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社会力量介入后监狱不再直接管理罪犯金钱账户,减少了可能存在的腐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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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行刑社会化中的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24
第一节 监狱行刑社会化实践中的问题····································24
一、监狱布局的不合理性·················································· 24
二、监狱行刑模式的封闭性··········································· 25
三、教育改造罪犯手段的欠缺性················································ 27
四、刑释后安置帮教接茬的不衔接性················································· 28
第二节 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中的问题分析············································30
一、观念性因素的制约 ·················································· 30
二、立法性因素的制约 ······································· 32
三、体制性因素的制约 ··············································· 33
四、技术性因素的制约 ········································· 35
第四章 境外行刑社会化对我国实践之思考····································37
第一节 境外行刑社会化实践简介··········································37
一、英国——具备较完备的监禁刑替代制度 ······································ 37
二、美国——广泛适用“非监所化”措施·················································· 38
三、香港地区——“立足社区、以人为本”的康复理念············································· 38
四、澳门地区——创造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外部环境········································· 39
第二节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实践的意义·····································40
一、克服监禁刑的一些弊端······································ 40
二、完善我国刑事政策体系··············································· 42

第五章 完善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监狱行刑在民主文明开放的社会饱受诟病,这样的局面不仅仅是监狱单方面造成的,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实践上已开始了或多或少的探索,也有理论上的探讨和总结,虽然起步较晚,但也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只要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掣肘以及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进行研究分析,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关键抓好管理制度和法制体系建设一定可以走出一条行刑社会化的成功道路来。
第一节 监狱行刑社会化管理制度的基础建设
监狱行刑社会化需要监狱、罪犯和社会机构之间良好互动,要实现其目标,单靠行刑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要有主动参与的意识,罪犯要有改变的想法和配合的行动,三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行刑社会化需要在社会作为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桥梁帮助他们消除隔阂,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个健全而完整的刑事运行机制以平衡和协调国家刑事司法系统内部关系,这个机制既要包含管理制度也包含立法建设。
一、转变行刑观念,加快监狱管理机制改革
行刑观念的转变决定着体制改革的最初,观念不转变则难以有改革的动力,即使进行了改革也只能是一时的工程,难以持久。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罪犯矛盾属性错误定位,要明确对罪犯的改造不再是对敌改造,它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秩序的需要,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这部分人只是一小部分人群,并不影响国家属性。二是对行刑的矫治功能客观看待,不能由以前的隔离关押跳跃到将罪犯改造成道德模范的高度,更不能夸大矫正的功能性。三是要客观看待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不能将其作为检验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人的一生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性格气质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对罪犯矫正治疗的过程并不能陪伴其终身,因此对罪犯的改造考评标准应是多方面的。四要抛弃以往封闭自守的行刑观走向开放现代的法治观,提高文明程度,加快行刑的法治化、科学化和社会化。
观念改变带来了监狱布局的调整,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和实际行刑的需要。在监狱布局调整前,我国共计有监狱 708 所,自 2003 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了监狱体制改革。通过努力,截至 2009 年,全国近 300 所监狱完成了调整任务,全国监狱关押能力也由 120 万人增加到了 150 万人①。其中纯化监狱职能是改革的重点。此前,我国大多数监狱一直实行的所谓“监、企、社合一”体制,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形势对监狱机关的要求相适应。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改革开放的程度扩大,我国的计划、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现有的监狱体制已逐渐不适应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监狱体制改革必须完善职能,实现监、企真正分开,全额保障监狱生存发展所需经费,纯化监狱劳动改造罪犯职能。纯化监狱自身职能,监狱作为惩罚与教育罪犯的执法机关,以改造人为宗旨,不应再有办医院、办学校、办幼儿园的其他附属职能,使监狱从繁杂的事务中脱离出来,才能专心应对改造罪犯工作任务。
二、扩大开放力度,建立健全分级处遇管理手段
在行刑过程中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扩大社会参与面,可以减轻罪犯对监狱的敌意,促进其与社会亲近。
分级处遇待遇随罪犯的服刑表现在一定幅度内产生变化这一特点,使其能让罪犯由衷的产生改过自新的想法,但是关于分级处遇管理的法规规章仅在我国《监狱法》中提及而无其他表述,更没有统一的制度体系。在分级处遇管理上,很多研究都停留在粗浅的认识上,比如只是用在监狱内部对罪犯的管理上,即通常按照罪犯原判刑期、已服刑刑期和改造表现而制定出来的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和严管级四级管理且各省在分级标准还缺乏统一性。因此,我们应该从行刑社会化和科学化的角度出发,站在国家对待罪犯和犯罪的高度,建立分级处遇管理。一是我国应按照罪犯的危险程度建立不同警戒程度的监狱,这些监狱在基础设施、人员配置、教育矫正理念上有所区别,而不能采取所有罪犯无论刑期长短都关押在同样的地方,这样完全忽略了罪犯个体的独立性。二是将罪犯的服刑改造看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培养罪犯自我谋生的能力、学会做人做事的规则和法制规矩意识远远比简单隔离要重要,但是并不是说不实施隔离,对社会影响极坏的罪犯且必须实施监禁的罪犯服刑的监狱与轻微犯罪的罪犯服刑监狱肯定要有所不同,结合刑期、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的各种监狱,以教会罪犯罪犯自觉自审和自我调试能力为基础教育理念,使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监狱成为轻刑犯和表现良好的其他罪犯的宽松处遇措施,也成为罪犯与社会接轨的训练场所。为此,我国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全面规范分级处遇管理手段,使之在教育改造罪犯中发挥其本身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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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开放社会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化、更加人性化地对待犯罪与罪犯,同时也为公民参与行刑权的运作过程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社会的开放性促成了行刑的社会化,而行刑的社会化体现着人性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时代精神。
我国正在经历着伟大的历史变革,正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从封闭社会走向开放社会,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必然会波及刑罚执行领域。本文在广泛调研境内外行刑社会化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建立监狱行刑社会化机制的建议,对于促进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创新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具体而言,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行刑观念。监狱应当尽快树立监狱职能应兼顾罪犯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理念,采取积极、开放、“宽严相济”的行刑态度,对罪犯依法文明管理;调整监狱布局,积极开展社会活动,主动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工作;尽快适应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开展行刑工作,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看待行刑社会化在监狱教育改造中的作用。
二、客观看待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效果。监狱行刑的重心在于惩戒违法行为、矫治不良心理、戒除犯罪恶习方面,预防再犯罪方面的唯一手段不是行刑社会化,保障罪犯人权、尊重罪犯的社会属性、矫正恶习、顺利回归、再犯罪率等等都应是检验社会化效果的标准。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再犯罪率短暂性上升情形,也要坚持开放的行刑态度,不断减少罪犯因监禁刑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罪犯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巩固教育改造成果。
三、坚持社会力量介入的原则。监狱在矫正罪犯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监狱罪犯关押改造情况涉密,监狱行刑管理规定等涉密事项,应当坚持“社会介入罪犯矫正技术支持模式”、 “开放化分级处遇”、“罪犯分类”和“一人一策”个别化矫正等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四、建立行刑社会化机制。在机制建设中应当建立健全罪犯假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配套性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同时对管理机制手段进行改革,以使监狱行刑社会化有立法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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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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