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食品安全法》中的自我规制
发布时间:2017-10-21 08:14
本文关键词:中国新《食品安全法》中的自我规制
【摘要】:食品安全法领域的自我规制手段具有弥补政府监管专业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重大作用,同时在类型上也发展出以标准与认证、流程监管、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为代表的形态。中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自我规制的基本思路,并确立了三种具体类型,有着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鲜明特征。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自我规制也会面临民主正当性不足和政府不作为的潜在风险,需要我们在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时候予以有效应对。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自我规制 标准 质量控制体系 合同治理
【分类号】:F203;D922.16
【正文快照】: 一、自我规制与食品安全治理(一)规制国家与自我规制为了有效克服市场、社会失灵,现代政府广泛运用各种强有力的干预、监管手段,乃至英、美等国20世纪中期以来都进入了所谓的“规制国家”。1从80年代开始,基于国家公共财政负担的压力、对政府职能性质的再认识、风险社会规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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