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5 13:33
本文关键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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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小区居民安全利益的客观需要,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以及义务内容、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判断标准是什么,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对业主,对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实际使用人,甚至对被许可进入小区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虽然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但也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其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对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等的保管、维修及配备义务,也包括企业工作人员的警示、说明、保护、制止和救助等行为义务。当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造成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且如果因第三人加害行为介入造成损害还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考虑到实际情况,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合理限度的义务标准,并通过小区责任保险等方式来减轻物业服务企业的风险。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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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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