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3 08:30
本文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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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困难。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诉讼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研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举证责任具有两重性,决定了举证责任分配也具有两层含义,包括在立法上对客观举证责任的预先分配以及随着诉讼进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观提出证据责任的轮转。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考量,我国现行立法排除了过错和违法性要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客体包括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要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前提下,以因果关系证明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为修正,并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利益衡量。由于举证责任的性质不明确,证明标准不合理,科学的证明方法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缺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混乱。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应明确立法中“举证责任”的性质,对受害人的主张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其次,在因果关系证明中引入“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再次,应当学习外国经验,引入多种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包括疫学因果关系说和间接反证说;最后应当构建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体系,为举证责任分配实践提供指导。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8;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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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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