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1 21:19
本文关键词: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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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温”,政府出台限购、限价等多种调控措施依然不能给房地产市场“降温”。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在上海、重庆实施房产税,藉以希望有效调控房价,然而实际效果甚微,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随后又将重点转移至房地产税立法上来。然而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分析发现,房地产税不能有效调控房价。笔者认为此次房地产税立法最为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各种配套措施,在结构性减税的前提下逐步培养地方主力税种,筹集财政收入,进而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最终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当前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困难重重,现行房地产有关税种主要存在立法水平滞后,未完全体现税收法定基本原则,长期行政立法占据主导地位以及空白授权等问题。试点开征房产税其合法性、正当性面临挑战;房地产税种体系繁杂,且有多重征税的现象,如何重新分配房地产税,实现合理性减负都考验着我们的政府。笔者认为房地产税立法首先要合法、合理,即是要以税收法定为基本精神,赢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出;其次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制,重点是将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付改为按年缴纳,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税种,减轻流通环节的税负,相应的增加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整个税负的公平合理;再次结合国内外经验以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为指导,科学配置房地产税立法权限,保留地方政府适当的房地产税立法权以适应区域性差异的特点;最后还需结合完善的立法配套措施,制定科学的房地产评估机制,以及相应的房地产税减免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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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4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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