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发布时间:2017-12-01 23:16
本文关键词: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项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可以作为遗产而被继承。然而,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继承法》并未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本身能否继承。立法上的模糊与回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疑虑。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价值的日益显现,全国各地因其继承问题而产生的诉讼与纷争日益增多,“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已被司法解释列为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五种类型之一,亟需理论上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地回应。除此之外,继承不仅关乎农民个体利益保障,还与我国农村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地制度相关联。研究继承问题有助于协调各方面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正当性为出发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通,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提供了范本与示例。司法实践中允许继承的裁判案例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提供了佐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继承上的特殊性,分析得出继承障碍主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取得和流转制度相关联。最终提出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进行身份限制的规范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32;D92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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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4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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