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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逻辑

发布时间:2017-12-07 15:11

  本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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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在宪法体制的组织和运行逻辑下,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为一个单维度的"政府—公民"关系所涵括,公民知情权所对应的"国家"义务,也不能被狭隘地理解成"政府"的公开义务。同时,"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限制性框架,只能置于宪法体制的组织和运行逻辑中,结合各个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进行具体化的理解。否则,这一原则及对应的政府公开义务就是空洞的,空洞的原则当然无法约束政府。宪法体制的组织和运行逻辑,决定了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63
【正文快照】: 在宪法体制的组织和运行逻辑下,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据此,政府应当向人大主动报告信息,而人大作为人民意为一个单维度的“政府—公民”关系所涵括,公民知情权志的代议机构,有权代表人民要求政府公开社会大众所普所对应的“国家”义务,也不能被狭隘地理解成“政府”遍关注的信息。

本文编号:126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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