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的行政管制
发布时间:2017-12-14 13:27
本文关键词:新闻自由的行政管制
【摘要】:所有人都向往自由,然而“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新闻自由亦是如此。作为社会控制的元素之一,新闻媒体中的行政管制是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维护并且服务本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地维护国家政权及社会稳定的必要方式。然而,,现在很多人将新闻媒体中的行政管制视为阻碍“新闻自由”的“眼中钉”、“肉中刺”,将新闻自由与行政管制绝对化的对立起来,这样未免有失公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废止言论和出版自由”。 这似乎给公众造成了一定的错觉,认为美国新闻媒体是没有行政管制的,美国的新闻媒体是具有绝对的新闻自由的。然而话虽如此,美国政府对于新闻媒体的管制却没有丝毫的放松。笔者在正文中将试图还原美国新闻媒体管制的本来面目,揭开美国新闻自由的真实面纱。 而对于中国新闻媒体中的行政管制,笔者将在本文中探讨中国新闻媒体行政管制的演进历史以及现状,并针对现阶段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新闻自由”与行政管制绝非水火不相容,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的,行政管制可以维护适度的“新闻自由”从而使得新闻媒体能有健康充分的发展空间,而适度的“新闻自由”也促进了行政管制能够更为合理的进行。新闻媒体由于具有舆论引导的作用,因而作为新闻媒体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积极的社会秩序的。每个新闻人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仅要严守新闻道德的底线,同时也要注意新闻的社会影响力,如果不负责任的滥用新闻自由权利,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新闻的行政管制是极其必要的。 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一个文明、进步、理性、宽容的社会中,新闻媒体行政管制的良性状态是,既不允许禁锢新闻、钳制舆论,也不允许新闻舆论的杂乱无序,新闻管制要掌握好一个度。在文章最后笔者对新媒体生态下新闻媒体行政管制提出了科学的构想,希望能对新闻媒体的行政管制工作有所裨益。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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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少军;李延奎;;论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差异与融合[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01期
2 万毅;;侦查讯问程序的批判性重塑[J];安徽大学学报;2006年01期
3 尚华;;经济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4 单林波;;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再完善[J];安康师专学报;2006年06期
5 张刚;王成军;;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思考[J];安康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6 吴江生;苏玉菊;;非政府组织的内涵、功能与合法性[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
7 汤轶群;帕累托最优:辩诉交易本土化的效率优势[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8 霍海红;;证明责任:一个功能的视角[J];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01期
9 刘晴辉;;对人民陪审制运行过程的考察[J];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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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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