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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法之间抵触的判断规则——在放权地方立法背景下的观察

发布时间:2017-12-18 09:30

  本文关键词:论法与法之间抵触的判断规则——在放权地方立法背景下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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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与法之间抵触的判断标准,理论和实务也大多倾向于对抵触情形进行列举式描述。为了使抵触的判断标准更具操作性,从规范角度进行精细化建构尤为必要。法与法之间的抵触微观上是法的要素之间的抵触,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通过逻辑的整合,可以将法与法的抵触分为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原则的抵触、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规则的抵触。下位法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原则不应包括主观的立法者本意。对于不同位阶法律规则之间的抵触,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仅可以作为抵触的抽象分类标准,至于具体的判断规则,仍需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种类进行类型化分析。
【作者单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一、法与法之间抵触的规范界定我国立法存在多主体、多层级的特征,但同时又属于一元立法体制,多主体、多层级与一元属性之所以能够相互调适,便是因为“不抵触”原则发挥着维持立法体系内部协调性的作用。特别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原来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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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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