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刍议
本文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刍议 出处:《法制博览》2016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前,我国相关法条中明确了"确认无效之诉"这种判决形式,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缺乏完善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本文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级及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赋予公民一定的抵抗权,建立专门的无效行政行为之诉及诉讼中止执行制度,来完善我国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以约束和规范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现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
[Abstract]:The relief mechanism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but also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in our country. In the relevant articles of law of our country, the form of "confirmation of invalidity" is clearly defined, but for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there is a lack of perfect relief system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level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lief system for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relief system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should be perfected by giving citizens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and establishing a special system of litigation and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In order to restrain and standardize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exercis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correctly, to realize the leg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easonable administration, to protect the relative pers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being infringed, and to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y ruled by law.
【作者单位】: 广西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行政法学者王珉灿先生在其《行政法概要》一书中,将无效行政行为界定为“无效的行政措施”,意指“没有采取过的行政措施,也就是行政行为不存在”。9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行政处罚法》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也有了初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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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3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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