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关键词: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出处:《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2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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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特别是重大环境侵权事件的处理,在综合运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扭转不断恶化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一个需要转换角度重新思考的法律问题。就目前而言,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处理已不能满足当前对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需要,特别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往较少涉及。本文从环境侵权事件中公司环境责任的分析入手,探讨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直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侵权行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具体适用问题,为环境污染依法综合治理提供思路与建议。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nd criminal liability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the mechanism of civil liability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better brought into play for the treat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specially the handling of major environmental tort incidents. Reversing the worsen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ituation is a legal issue that needs to be reconsidered from a different perspective.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for environmental tort civil liability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problems, especially to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actual controller in the environmental tort is seldom involved in the pas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in the environmental tor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possibility and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to claim the shareholders or actual controllers of the company to bear the 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tort. To provide ideas and suggestions for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ording to law.
【作者单位】: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分类号】:D922.68
【正文快照】: 当前,我国立法对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和各部门环境法对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行政责任,刑事立法则多以空白罪状的方式对环境犯罪者课以刑罚,民事责任方面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以自然人侵权为范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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