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4-06 02:25
本文选题:家庭农场 切入点:市场规制 出处:《山东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摘要】:在我国,家庭农场是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以农村家庭为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方式,以市场为主导,自主地进行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该经营所得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态。我国的家庭农场尚处于试点发展阶段,并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确定33个试点区进行实践和探索。这一发展时期的家庭农场遇到各种制度障碍,处于尴尬的境地,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不完善,关于家庭农场市场规制的基本法律缺位,立法滞后;法律法规效力位阶低,立法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规范,尤其是规制家庭农场市场准入行为的法律效力位阶低;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办法尚未出台,各地对于家庭农场设立条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差异较大;关于规制家庭农场市场退出的专门法律立法不足,对于家庭农场退出条件规定不完善。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存在的问题是: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地位未确立,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分歧;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确认标准宽严不同;家庭农场在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为了促进家庭农场更好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宏观的调控,更需要对家庭农场给予市场规制,并不断地完善我国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经济学和农业产业学中的产业结构理论和新产业组织理论为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经济学基础;实现公平竞争秩序价值、实质公平价值和社会公共利益价值是完善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我国对家庭农场市场规制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家庭农场市场规制问题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提示我们要及时制定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完善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体系。 为此,完善我国家庭农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方面需要完善家庭农场市场规制的立法,加快家庭农场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完善家庭农场市场规制的具体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完善我国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制度,树立安全与自由、平等的市场准入原则,制定统一、规范的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对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进行实质性审查,界定家庭农场设立人的资格;制定、完善与我国家庭农场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建立家庭农场年检制度,并建立和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动态监管;制定和完善关于规制家庭农场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制度,鼓励家庭农场建立合作组织,规制仿冒行为、虚假宣传和虚假标识行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和完善关于家庭农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已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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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4;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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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7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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