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损害的政府补偿责任
本文选题:环境损害 + 损害赔偿 ; 参考:《学术研究》2017年01期
【摘要】:环境问题爆发的背景下,环境损害救济却困难重重,问题之一是污染者不能承担责任时,政府可能实际承担了补偿责任但却于法无据。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承担环境损害补偿责任存在现实基础,同时也说明需要分析政府补偿责任的可行性和理论基础、进而明确法律责任。政府环境监管职责履行不当是其承担补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侵权赔偿对环境损害的救济不足是政府承担补偿责任的直接原因,对重大的基本权利损害承担补偿责任是其职能定位。政府承担补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和环境损害行政补偿。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relief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is difficult. One of the problems is that when the polluter can not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the government may actually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 but has no basis in the law. On the one hand, it reflects the realistic basis for the government to bear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but also show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feasibility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government's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and then clarify the legal liability. The improper performance of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duty is the legal basis of its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nd the remedy of tort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is the direct reason for the government to bear the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It is its function orientation to bear the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jor basic right damage. The specific ways for the government to take the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include the compensation fund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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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7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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