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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归责原则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9-04-02 17:48
【摘要】: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具有灵活、便捷、普及的特性,目前已成为了我国最基本、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借助机动车的使用,人或物得以迅速地完成空间中的位置移动,套用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将财富从其边际效用比较低的地点向比较高的地点运送。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机动车的使用也不例外。我们在享受着机动车给我们带来的舒适方便的同时,也承受着机动车带来的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交通安全等问题。特别是因使用机动车而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性公害。自机动车出现至今,已有320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接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用车祸猛于虎形容交通事故的严重毫不为过。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加快速、便捷的机动车交通运输,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高速行驶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虽然机动车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灾难,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发挥机动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最大效用,服务于经济建设,同时采取有效的手段努力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其中对受害人影响最大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机动车社会的到来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认定规则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导致我国现阶段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对某些重要问题规定得还不甚明确,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广受诟病。 本文试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切入点,说明归责原则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即责任保险制度必须与归责原则相匹配。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规范时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不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保险有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得到的法律保护的水平和程度。因此,本文拟在探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领域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若干建议。 正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基本责任形态。本章从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度入手,系统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内涵、种类以及历史演进过程,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体系、内容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主要是对不同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包括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概念、特征、适用结果等进行介绍,并利用博弈论的静态博弈模型对机动车在无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有限度的过错责任几种情形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个人损失和社会损失进行理论分析,并系统分析了各种模式下的优缺点。 第三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概述。其主要内容是介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目的,以及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特别是对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部分做了重点分析,并对我国目前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第四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归责原则关系概述。其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是一个互动的发展过程;二是系统分析了不同归责原则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受害人救济的影响,并对英美法系国家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与保险公司无过错给付责任配套的损害救济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保险公司“替代”责任配套的损害救济制度在最终结果上的异同点;三是分析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完全是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因此归责原则的确立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着重大影响。 第五章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包括机动车之间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完善建议:主要是包括建立保险公司的无过错给付责任,以及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取消无责任时的限额赔付问题,免责条款的限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的设定,交强险费率的确定等建议措施。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以博弈论的方法对各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从科学的角度评价各种归责原则的利弊,为我国到底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提供了一些参考;二是系统分析了侵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三者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责任保险制度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采取了“有责任才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打破了责任保险制度理论框架,为了解决这种理论上的冲突到底是要求侵权人承担部分无过错责任,以符合传统责任保险逻辑体系,还是直接打破传统责任保险逻辑体系,对原有的责任保险理论做出新的解释,本文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 本文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由于对外文数据库的应用还较欠缺。另外,由于本人自身的能力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要求我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探索。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秦琴;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4年05期

2 林建伟;论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J];法学评论;2005年06期

3 杨立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J];法学;2008年10期

4 李敏;;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本文编号:245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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