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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9-09-10 11:55
【摘要】:手机短信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自诞生来便以其速度快、便捷性高、经济实用等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信息交流和感情沟通的重要方式。手机短信极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形式,为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手机短信的流行,一些消极问题也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垃圾短信就是其中之一。当今社会垃圾短信横行,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侵犯了居民的隐私权、安宁权等一系列权利。垃圾短信中可能包含的暴力、色情、恐怖信息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际上,不仅我国面临垃圾短信问题,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公民都深受其害,垃圾短信已成为了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为了遏制垃圾短信的传播,我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大都成效不大。究其原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不够、公民的防范意识薄弱,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垃圾短信治理的重要因素。现行法律法规多数是对传统短信问题的处理,在处理新问题时,面临法律解释的难题;相关规章的效力等级较低,可操作性差。总之,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无法实现对垃圾短信有效规制。 笔者正是着眼于垃圾短信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地进行社会调查。在文中简单概括了垃圾短信的定义,分析了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对策。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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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滕媛;;国内外垃圾短信整治及法律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年01期

2 刘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J];当代法学;2013年02期

3 李娟;;浅析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7年06期

4 吴爱红;;论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1期

5 莫晓燕;论安宁权——从“短信骚扰”谈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6 楼佳蓉;论手机短信息污染侵权的法律规范[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本文编号:25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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