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09 02:17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高等教育的急剧发展,依法治校理念不断深入高等教育各个领域,学生的维权意识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渴求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张力和冲突。近二十年来,,关于高校授予学位引发的司法纠纷层出不穷,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犯,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无法得到落实和保障。三十年前制定的涉及高等教育和学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以此建立起来集权模式下的学位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现今的形势和发展需要;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学位制度,需要有新的内涵定义和调整。 本文拟从行政法学、教育学和管理学角度对高校学位授予权进行剖析,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实体法、法学理论、教育学原理和实务管理,从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来源入手,分析学位授予权的历史发展——从大学专有权利到国家权力再到大学权利的进程,归纳其中学术权力让渡和回归的成因;在此基础上,对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本质内涵和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立足于我国学位实体法的规定和实务界的现状,分析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和渊源。从而将高校学位授予权进行权力解构,其核心权力——学术评价权是教师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是高校内生享有的学术权利;而对学术评价结果的确认——颁发学位证书权是高校通过办学审批获得的行政权力。高校一旦通过办学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就获得了授予相应学位的资格和权利。高校自主授予学位权力的确立,使得我国学位制度自然从国家学位制度过渡到学校学位制度。为落实高校学位授予自主权,必须先解决合法性问题,包括高校自主授予学位的权力、学校学位制度和高校授予学位细则的合法性问题,厘清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界限、行使主体、运行机制以及两者之间的交互关系,探讨当前实体法、司法和实务方面的困境。本文最终的目的,是从高等教育的基层——高校视角,提出对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建议,以及对《学位法》提出相应的立法设想,以期达到“依法治校”和“学术自由”的和谐共生。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6
本文编号:2546551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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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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