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29 07:43
【摘要】:近年来,随着服务行政的发展,我国设置了大量的公有公共设施,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但因为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存在瑕疵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处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考察、借鉴其他各国与地区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主张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为行政赔偿责任,应该纳入我国行政赔偿法的范围。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责任的总体概述,主要对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进行探讨,并分析了公有公共设施与相近概念的异同之处。之后界定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性质为行政侵权,继而阐述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责任的历史发展进程。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我国行政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之下,首先对我国目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现状进行介绍、剖析。其次从现状出发阐述其纳入行政赔偿的必要性。最后从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及现实基础三方面入手探讨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在域外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值得我国吸纳、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建构。主要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标准和追偿制度等进行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本文编号:2553439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彭涛;;论行政诉讼的功能[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4期
2 邓志伟;;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竞合处理初探 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多元化选择[J];法律适用;2007年03期
3 曾兆;;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法制与社会;2008年05期
4 杨立新,尹艳;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01期
5 王蜀黔,张林鸿;论民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J];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6 肖巧平;李龙刚;;论“公有公共设施”之界定[J];时代法学;2009年01期
7 马怀德,喻文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法学研究;2000年02期
8 张淑芳;邓爱红;;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J];南方论刊;2010年11期
9 解志勇;裴建饶;;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04期
10 周云帆;也谈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与马怀德、喻文光先生商榷[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6期
,本文编号:255343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2553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