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虽然已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供人们谈论的内容却一直在“推陈出新”。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以极其恶劣的方式暴露在政府与民众的视野之中,自此之后,类似的新闻标题接二连三地登上头条,不曾间断地提醒着人们:周围这些琳琅满目的食物可能并不安全。仅通过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恐怕不足以应对诸如“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创伤,必须采取其他制度予以配合,方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与偿付能力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近年来,食品行业对于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以下或简称“食强险”)制度的呼声愈发强烈,学者们对此提出了一些设想。国家也曾有意向建立这一制度,但最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却选择推行商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或简称“食责险”)。这样的变化反映出我国立法机关就食品安全领域是否采取强制保险模式所持有的审慎态度,然而笔者认为食强险制度仍有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试图从强制保险的基础理论切入,重点讨论商业食责险的现状与不足以阐述构建食强险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路径之后,依据国内外交强险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对于构建该制度所涉及的的具体问题进行详细地讨论与探索,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未来食强险制度的构建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本文第一章从厘清食强险涉及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责任保险的缘起、最初的争论以及学界对于强制责任保险所总结的正当性理论,以此期望读者对于这两种制度能有较为清晰的认识。随后,笔者梳理了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文件以揭示立法者对此制度的态度转变过程,由此引出第二章对于构建这一制度之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本文第二章首先以商业食责险的缺陷作为关键论点,提出构建食强险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商业食责险供需不足和补偿能力不足。在此基础之上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构建食强险的可行性:其一,通过分析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内容说明食强险的法律基础;其二,通过搜集目前我国保监局公布的食责险备案产品情况说明食强险的市场基础;其三,指出了我国诸如交强险、环强险等其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作为同类制度借鉴;其四,通过列举目前国家已经发布的相关食责险试点文件,说明未来构建食强险将获得丰富的试点经验。最后,笔者从投保主体、承保机构、宣传引导、技术手段以及工作方法这五个角度入手,提出我国现阶段发展路径,以为将来食强险的制度构建打下基础。本文第三章与第四章为文章的核心部分,分别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论述了食强险制度的构建方式与具体内容。第三章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制度构建的立法形式、制度原则以及经营模式的问题。首先,参考交强险立法模式以及其目前存在的弊端,笔者提出应当选择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原则性条款,而将具体内容交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的立法模式,这样既由最高层级的法律确认了食强险的合法性,又不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避免因实践中出现问题需要修改制度却发现相关内容已被上位法所限定,导致修订困难、滞后,甚至造成制度运行与司法实践中的障碍与困惑。其次,笔者对于食强险制度的构建原则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提出了该制度的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其一,笔者认为食强险的制度核心应当是保障受害人原则,该原则同时也是构建食强险的根本目的,因此这一原则应当作为食强险的首要原则直接写入条文之中,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向社会传达本制度的核心价值;其二,笔者提出了基本保障原则作为保障受害人原则的衍生,明确食强险对于受害人是基本保障而非全面保障,因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体系,笔者提出构建食强险制度以实现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保障功能,同时推动商业食责险的发展以满足更多的保险需求,形成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二元结构体系;其三,笔者对比了食强险与交强险,提出应当坚持积极监督原则,在根据被保险人出险次数与情况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基础之上,将政府部门对于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也纳入保险费率浮动的考量标准。再次,笔者分析了世界各国对于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提出我国食强险应当采取商业经营模式,由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运作并由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与配套措施。第四章从微观的角度上讨论了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主体的选择、保险责任的拟定、保险费率的厘定、赔付方式的安排以及救助基金的建立。其一,关于投保主体的问题,笔者分析了我国目前食品行业的现状,提出应当采取分类别分阶段的立法模式逐步扩大投保人范围,并且提出目前应当投保食强险的三类食品经营者为“重点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者”、“集体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入驻网络平台的食品经营者”,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强制投保的实施方式。其二,关于保险责任问题笔者从责任范围、免责事由以及责任限额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笔者认为食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仅包含医疗费用,对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均应排除在外;其次,笔者分析了食品经营者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前文所述的保障受害人原则,提出了这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即放入免责事由,但应当为保险人设立“垫付责任”以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同时通过追偿机制的构建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发生;再次,笔者梳理了目前的责任限额分类方式以及我国交强险限额的弊端,提出食强险应当采取概括受害人限额的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其三,关于保险费率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交强险实施不盈不亏的费率原则,对于不同食品行业制定相应的基准费率,并将被保险人出现次数、出险情况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作为指标构建浮动费率机制,同时逐步嵌入地区性因素,实现各地食强险的均衡发展。其四,关于赔付方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付。其五,关于救助基金的问题,由于食强险存在面临巨额赔付的可能,而责任限额机制必然导致受害者不能获得充分的救济,此时的缺口应当通过引入救助基金来弥补。据此笔者提出了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在于弥补食强险在补偿问题上的不足,同时指出二者之间应当既相互依存又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对于救助基金的救助责任、赔偿条件以及追偿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应当与食强险的责任范围协调一致。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对于我国近年来有关食强险制度问题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梳理,以此揭示我国立法者对待这一制度的态度转变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就此问题的发展路径以及未来构建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能;第二,本文对食强险制度构建之必要性进行分析时,在大量阅读现有文献的基础之上,剔除了有关制度功能的梳理(此部分内容应为制度的正当性而非必要性),重点阐述了现有商业食责险的不足作为必要性的关键论点;第三,本文详细论述了食强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充分参考我国交强险现行立法模式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食责险试点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力求对于投保主体、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以及救助基金这五个方面的制度内容进行详尽地分析讨论,试图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希望能够作为未来构建食强险制度的决策依据。本文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基于篇幅的考量,对于食强险的相关配套制度的论述有所不足,对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鲜有分析。对此笔者将在未来的学习中继续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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