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7 10:44
【摘要】:随着智能信息化设备广泛的应用于航海中,海事系统也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也同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待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海事电子证据的深度剖析,提出了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应用的完善对策。本文从四部分阐明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第一部分主要是电子证据概述,介绍了电子证据概念和特点,总结了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稳定性、时效性、可恢复等特性,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电子证据予以分类,以及纵览了国内外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然后介绍了海事电子证据的概念,指在涉及海事行政管理中,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在海事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中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电子形式的证据材料。对CCTV、VTS、VHF、AIS、VDR、ECDIS、GPS等10项主要海事电子证据类型进行了说明,并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禁止性行为、时效性、原始性等角度对海事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进行了论述,在认证规则方面,列举了禁止规则、收集规则、保全认证规则、可采性规则等具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海事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通过4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海事调查以及行政诉讼中发挥的关键性重要作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了海事专业电子证据人才匮乏,电子信息化水平待提高,缺乏操作性规范和审核配套制度,缺乏主动研究和创新,立法滞后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第四部分提出了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对策,一是注重电子证据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执法队伍知识结构,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意识,建立电子证据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二是提高海事信息系统智能化水平,深度整合海事信息资源,建设海事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数字海事目标,构建“智慧海事”综合平台。三是推进电子证据立法工作,建立电子证据各环节规范,逐步优化电子证据司法转化机制,引入电子证据公证和审查制度。
【图文】:
次航行情况,,均称没有超过核对航区航行。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轮AIS航行轨迹逡逑证实:W轮属于内河船舶,核定航行水域是内河水域,W轮于2018年4月24逡逑日从长兴岛航行至潍坊水域,期间航行跨越了渤海海域(见图1),W轮超航区逡逑航行违法行为证据确凿。逡逑_邋_画
本文编号:2602853
【图文】:
次航行情况,,均称没有超过核对航区航行。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轮AIS航行轨迹逡逑证实:W轮属于内河船舶,核定航行水域是内河水域,W轮于2018年4月24逡逑日从长兴岛航行至潍坊水域,期间航行跨越了渤海海域(见图1),W轮超航区逡逑航行违法行为证据确凿。逡逑_邋_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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