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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9 22:40
【摘要】:交通领域的行政监管正在悄然变革,现有的监管体系不能妥善的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就无人驾驶技术而言,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虽然降低了人们的通行成本,但由于互联网技术革命性的特点,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使道路交通监管中的法律关系发生颠覆性的改变。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中,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标准进行认定,审核驾驶员的资格。而无人驾驶汽车中驾驶员不再存在,现有的道路通行条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归责方式,均不同于现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由此,传统的监管规定必然不能适应未来监管无人驾驶交通运输的新型模式。而无人驾驶汽车高度自主性、高度网络风险性和人工智能操控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传统的监管规定须充分考虑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有助于实现无人驾驶汽车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要求,这些独有的特点使传统的法律制度、监管模式应当做出相应调整。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监管应当以公私合作原则、集中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原则,以及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主要参照。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监管侧重驾驶车辆新型行政许可制度设置以及对道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等全过程的监管。需要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规制,将车辆审核标准作为无人驾驶汽车上路的前提,着重研究技术中的感知系统。明确无人驾驶汽车操作人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操作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接管汽车。部分调整相应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智能化道路交通系统。加强无人驾驶汽车内外人员的数据保护,增加生产者保护数据安全的责任。建立“双轨制”的保险制度模式和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式等。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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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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