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9 16:47
【摘要】: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当前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作为上,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研究似乎有所欠缺,而与行政不作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呈现出相对的空白,特别是本文研究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近年来,由于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作出任何具体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2010年和2012年两次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正后,仍未将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国家赔偿体系这一背景下,使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迫切。本文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入手,立足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传统经验和先进理论,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内涵概述。对我国和域外国家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以及制度发展上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概念界定,从而总结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律上的特定作为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且没有法律阻碍事由时,不积极履行作为义务而对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要赔偿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的损失,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第二部分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变迁进行阐述,分别从给付行政时代下的否定期和秩序行政时代下的肯定期两个阶段入手,围绕着反射利益论、自由裁量论、两面关系论和私法关系论等主要理论进行论述,详尽的阐明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变迁过程。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分别从《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入手,系统的分析了当下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在立法方面和司法解释方面的发展状况,并在最后指出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存在案件受理难、受案范围过窄、赔偿责任不明确、赔偿标准不一、赔偿金少等问题,为后续研究指明方向。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国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首先是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上的构建与发展经验,包括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五国;其次,通过对域外这些国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找出其中的优劣为我们在这一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上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大方面着手。在立法方面,依次从行政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四个出发点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在司法方面,围绕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诉讼制度,提出了包括进行合理的司法审查、明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四点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
本文编号:2621010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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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必丰;行政不作为略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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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年
2 鲍群凤;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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