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4-25 13:07
【摘要】:《行政复议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该项制度存在的瑕疵日益显现,逐渐呈现出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一面,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便设立了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复议机关,90年代通过出台《行政复议条例》的方式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从2008年开始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到现阶段,我们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系统的委员会制度,这既是为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解决行政纠纷的客观需要,又是从长远角度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满意度的重要途径。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情况来看,各地区主要存在三种运行模式:一是以河南安阳为代表的职权全集中式,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到最终决定都体现了“集中”的特点;二是以哈尔滨市为代表的部分集中式,与第一种河南安阳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最终决定环节具有分散性;三是以北京为代表的议事咨询型,即面对较为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专家委员会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个人意见,并形成案件审议报告呈送相关部门。一方面,从试点工作的功能来看,上述三种模式都在提高政府公信力、缓解社会矛盾等目标上发挥了明显作用;另一方面,从不同模式的实践运行情况来看,各试点地区还存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定位不清、各级之间关系不明等共性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就本文所探究的对象而言,我们究竟是将其定位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部门,还是归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直接影响着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总体而言,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在逐步实现从以行政内部监督作用为主向以相关案件纠纷化解功能为主的转变,这是改革所需,也是顺应时代趋势的表现。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之间是领导、指导抑或是完全独立的关系的确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机构权利行使的中立性与公正性。通过对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相关行政复议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行政复议制度实践状况良好的国家也有一些做法上的共同之处,例如,复议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更好地保证了该主体的中立性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而且,政府建立了相应的人才选拔和管理制度以保障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准,我国在进行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借鉴诸如此类的有益措施。尽管通过对其他典型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强调机构的独立设置对其公正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具有重大影响,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行政复议制度对历史路径的依赖性,最合适的办法仍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复议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从人员结构和权利配置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其中立性。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构建系统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首先,仍然以政府为重要主体,在省、市、县级单位内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体的设立保持与行政区划相一致,能够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其次,从人员构成来说,除了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之外,还可以将专业委员和法律委员包含在内,增加社会人士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发言权。这样的成员结构不仅有利于打消民众对“凡事由政府人员说了算”的疑虑和偏见,而且贯彻了“让专业人办专业事”的理念,增强了委员会处理不同行业案件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最后,配套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队伍建设,选拔和任用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重要保障。该主体主要有两大类成员,即直接录用的行政人员和按照一定条件选聘的社会人士;职责划分大致也可分为两类,即从事专业性复议工作和承担简单事务性任务。无论是从该主体成员本身的职业分类还是从机构人员职责划分来看,我们都应建立起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1
本文编号:2640285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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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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