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1 14:14
【摘要】: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而由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共同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并调整矿产资源实际所有权人、代表所有权人和资源利用方之间的关系,还有当代人与下代人等主体间的关系。然而这两个制度因为基础理论不扎实、政府目标多样性等因素,导致矿产资源权益金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造成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不全面和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的负外部性解决不到位。《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明确指出,应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建立这个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税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是二者的有机整合。但是当前,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定义不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征收依据、实现方式和实现模式尚有争议。通过总结国外经验和国内政策文件,界定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内涵,剖析存在的不利于实现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因素,例如国家所有权分级行使不利于权益金的实现,租税费内容错位导致权益金体系混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体系的结构性缺位导致权益金部分缺失,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阻碍权益金实现,资金使用存在对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等。为更好的发挥其在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促进矿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三方面的作用,以地租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为基础,从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方式和资金使用方式四个方面,提出构建权益金制度的框架和思路,通过整合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用、矿产开采三个环节的税费,采用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几种方式实现矿产资源权益金。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2
本文编号:2764525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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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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