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3 08:21
【摘要】:微信平台的产生与飞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与途径。即时通讯功能使得人们信息交流愈发方便简洁,朋友圈、公众号等功能的设置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从被动变为主动。但是,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微信平台的诞生亦是如此。由于微信使用者素质良莠不齐,以及使用者发布的微信信息不需经过任何的审核,尚无相关部门或者程序对其发布进行规制,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息数量庞大,但其真实性有待验证等等。从网络技术诞生之初到现在,网络信息得到高速发展,人们所需面临的问题由信息匮乏、信息获取难转向如何在众多信息中筛选出真实、有用的信息。这些繁重冗杂的微信信息中,有这样一种消息,利用人们信息获取的便利以及对信息缺乏理智判断,在人们之间肆无忌惮的传播着,这类信息不一定是完全虚假的,只是尚未对其验证,真伪不明,却让部分人深信不疑,以至于被其牵着鼻子走,甚至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类信息就是本文所说的微信谣言。笔者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对微信谣言进行一定的探索分析之后,总结出微信谣言给个人、社会、政府、国家带来的危害,以明确对微信谣言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再进一步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微信谣言规制的现状、不足之处及其不足缘由,针对性的找寻出我国微信谣言法律规制的具体举措,提出恰当合理且可行的建议。本文首先探索分析了谣言以及微信谣言的概念,对微信谣言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微信谣言的产生前提是信息时代各科技成果的高速发展,微信谣言与传统谣言虽然依旧存在关联性,但是随着传播媒介变化的翻天覆地,对微信谣言的研究也就必须随之更新。本文在对谣言与微信谣言进行解读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数据,将微信谣言归纳为九大类别,分别为健康养生类谣言、人身安全类谣言、财产安全类谣言、政经和社会秩序类谣言、爱心转发类谣言、广告营销类谣言、奇闻趣事类谣言、色情和其他类型谣言。并从多方面对微信谣言进行针对性探索后,指出微信谣言对社会、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产生的危害性,进而阐述对微信谣言进行必要规制势在必行。自由不是绝对没有界限的,其界限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鉴于此,笔者在文中运用大量笔墨对保障言论自由与规制微信谣言进行辩证解读,探索分析出二者之间的界限,以明确微信谣言规制的合法性、适当性。接着,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我国微信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论述,对现有的刑法法律规范、民法法律规范、行政法法律规范、网络安全法律规范及各类司法解释中对谣言的规制规定概括总结,阐述了现阶段我国微信谣言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然后以前面所述内容为前提,进一步总结出其问题产生的缘由。最后,针对研究已得的成果,从法律法规角度,从社会、国家、政府以及个人的角度,针对微信谣言给出规制、改善建议,明确指出只有对微信谣言进行必要的规制,并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管制、民众自觉与理性辨认,才能从根本上对微信谣言的泛滥进行遏制。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本文编号:2767100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刘淀梅;论网络谣言及其法律责任[D];广西师范大学;2014年
2 王锐园;网络谣言的刑法分析及其立法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
3 刘廷婷;美国法上的网络诽谤侵权责任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76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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