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送达程序缺陷之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0-08-03 14:52
【摘要】:行政送达程序作为行政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其存在程序缺陷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送达缺陷的审查标准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对该问题的裁判方式的混用情况比比皆是。对于送达程序缺陷的司法审查应在行政诉讼现有的审查范围内对程序违法与程序不当分别作出回应。审查标准应充分考量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是否受侵害、行政程序目的实现程度、程序自身重要程度、缺陷可否经补正得以消除以及缺陷是否存在影响实体结果可能性五个要素。根据上述五重审查标准,送达程序缺陷可具体划分为“重大明显违法”、“一般程序违法”、“轻微程序违法”与“狭义程序瑕疵”四个不同等级。“送达程序重大明显违法”表现为受送达人实体与程序权益均受到严重侵害且收悉被送达行政决定的内容明显不能实现的程序根本性违反,在法律后果上应视为行政行为未送达;“送达程序一般违法”表现为受送达人实体权益或重要程序性权益受到侵害,以及送达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在法律后果上应对其予以撤销;“送达程序轻微违法”表现为送达程序仅对受送达人的非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且经补正可以消除,或者在羁束性行政行为中并无改变实体结果的可能性的程序缺陷,在法律后果上应确认其违法;“狭义送达程序瑕疵”表现为程序不当,包括程序裁量的不合理,司法对其作出的反应最为准确的应是指出程序上的不当后驳回原告相应诉讼请求。现有的判决方式对送达程序缺陷的矫正力度不理想。首先,司法实践对未送达行为通常是确认无效,而未送达的程序缺陷在性质上并不符合重大明显违法的内涵,确认未生效的行政行为无效在逻辑上亦不能自洽。应通过确认未生效判决化解现有判决方式不能涵盖行政未送达的难题。确认未生效后行政主体可在送达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再行送达,同时对再行送达的最长期限作以明确规定,并严格区分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确认未生效后的不同处理,对于行政行为的再行送达享有合法信赖利益或行政行为不送达会侵犯受送达人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当送达,否则以行政不作为论;其次,确认违法判决对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忽视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两难的尴尬,同时由于其欠缺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排斥重作程序的适用,使得程序缺陷的潜在影响在判决后可能持续存在,建议将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从判决,以实现真正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再次,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对狭义送达程序瑕疵视为合法的驳回判决由于其轻视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同时折损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存在法理冲突,而驳回并附带指正判决具有适用的正当性,应在严格限缩狭义送达程序瑕疵概念基础上引入驳回并附带指正判决,规范具体指正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填补现有判决方式间的真空,丰富司法对送达程序缺陷的审查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图文】:

《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律后果


(图 3 )一、狭义行政送达程序瑕疵(送达程序不当)何谓“狭义程序瑕疵”迄今为止并未达成较为普遍的共识。《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二审稿中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区分为不可补正的程序违法以及可补正的程序瑕疵,可见其认为程序瑕疵等同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概念。但鉴于“瑕疵”一词语意不明确,不能准确体现程序的缺陷程度,这一概念并未被《行政诉讼法》所采用。有学者认为“狭义程序瑕疵”限于“不具有法律意义或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的程序上的“技术性缺陷”76;另有学者认为其是指保证主要事实明确、实体基本公正基础上的次要性程序违反77;还有观点认为其指行政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但确有不当情形,出现了客观上本不应该出现的错误,不符合有序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马生安;;论行政行为的强制力[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04期

2 黄南铨;;论行政行为成立与合法要件价值取向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年01期

3 李心蕊;;行政行为研究现状之检视——以2012-2017年主要法学期刊论文为对象[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9年01期

4 姚昱辰;;行政行为概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9年15期

5 李国平;;论新行政现实下的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J];法制博览;2019年22期

6 王世杰;;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J];政治与法律;2019年09期

7 王菁;宋超;;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考量[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

8 刘迪;廖希飞;;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处理[J];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32期

9 宋烁;;论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标准[J];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04期

10 黄文凯;王书娟;;后续行政行为能否吸收先行行为[J];海峡法学;2018年02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10条

1 张继红;;即成性行政行为与后续性行政行为问题浅析[A];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4辑)[C];2011年

2 程建;;行政行为撤回的法律探析[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年

3 何海波;;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兼议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根据的重构[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年

4 李欢如;李辉品;;认真对待瑕疵: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以25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A];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2017年

5 沈跃东;;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A];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15年

6 闵凡群;;行政行为职权撤销的法律控制及其立法思考[A];东方行政论坛(第二辑)[C];2012年

7 赵银翠;;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以行政过程为视角[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年

8 肖荣诂;;关于水土保持依法行政中几个问题的商榷[A];水土保持依法行政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

9 姜光忠;;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探讨[A];2018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C];2018年

10 王周户;彭涛;;行政行为功能的回顾与展望[A];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C];2005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杨建顺;授益性行政行为也要做到依据合法[N];检察日报;2020年

2 本报通讯员 张炳彦;明确部门权限 再作行政行为[N];中国水利报;2017年

3 王绪;“责令补种树木”应属何种行政行为[N];江苏法制报;2018年

4 天津市海洋局;强化权力监督 规范行政行为[N];中国海洋报;2017年

5 本报记者 万学忠;这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N];法制日报;2017年

6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向存丹;法院: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法制日报;2017年

7 王海川;做好执法公开这件分内事[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年

8 解答人 林鸿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如何理解“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年

9 欣丝路;“亲”“清”背后的“为”与“不为”[N];西安日报;2017年

10 杨国民 王振宇;从一起典型案例解析如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甘肃日报;2017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何君;行政行为实行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2 张一雄;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D];东南大学;2016年

3 程建;互动性行政行为研究[D];苏州大学;2008年

4 李宝君;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5 杜一平;行政评价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6 杨科雄;行政行为效力来源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7 冯含睿;论政府理性[D];吉林大学;2016年

8 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9 王麟;行政附款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2年

10 赵保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张鑫烨;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研究[D];湘潭大学;2019年

2 刘俊;中国传统官僚文化对行政行为稳定性的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

3 周思思;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研究[D];青岛大学;2018年

4 刘依桐;行政送达程序缺陷之司法审查[D];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

5 孙洪丽;行政改正视野下瑕疵行政行为研究[D];南华大学;2019年

6 黄鑫;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案例研究[D];广州大学;2019年

7 王芳;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D];山西大学;2019年

8 罗睿宁;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D];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

9 刘国敬;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

10 李卫华;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竞合问题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



本文编号:277978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277978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17c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