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任职条件中品行良好
发布时间:2021-01-31 18:33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任。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在继承传统社会注重官员道德建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将对公务员良好道德的要求从伦理和纪律方面延伸到法律层面。是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第十三条第四项将品行良好作为公务员任职的法定条件。公务员具有品行良好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管理,严守公务员的“入口”环节,选拔真正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品行良好是一个规范性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确定其考察的法治指标是其正确适用的前提。生活作风、家庭美德、诚信行为、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均是衡量其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鉴于品行良好的抽象性和原则性,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判断品行良好的裁量基准不统一;其次,品行良好考察的方式、程序有瑕疵;再次,品行良好的认定没有考虑社会效果;最后,禁止任用违法违纪者为公务员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为此,行政机关惯用原则补充、行政裁量基准、专家意见、利用民主测评方式来客观化品行良好的内涵和意蕴。品行良好是保持公务员...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品行良好成为公务员任职条件的法定要求
第一节 品行良好是公务员任职的普遍性要求
第二节 公务员具有品行良好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把好公务员“入口关”
二、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考核标准
三、发挥良好行为规范的社会引领作用
第二章 品行良好考察的法治指标
第一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生活作风
一、生活作风的内涵和范围
二、生活作风是考察对象长期生活的体现
三、生活作风问题也应适用时效制度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家庭美德
第三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诚信行为
一、诚信行为是品行良好考察的重要标尺
二、常见失信行为之分类
第四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不赌博、不吸毒、不卖淫嫖娼
一、公务员不良行为案件较多
二、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
第三章 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判断品行良好的裁量基准不统一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的方式、程序有瑕疵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没有考虑社会效果
第四节 禁止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规定有失偏颇
一、违背平等之原则
二、品行良好不应排除轻微的违法违纪者
第四章 品行良好的客观化及司法审查
第一节 品行良好客观化之方法
一、原则补充法是“品行良好”客观化的主要方法
二、运用行政裁量基准填补“品行良好”
三、通过专家意见填补“品行良好”
四、利用民主测评实现“品行良好”的客观化
第二节 涉品行良好案件的救济程序
第五章 完善行政机关客观化品行良好之建议
第一节 建立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第二节 完善品行考察之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科学民主地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内容
二、丰富品行良好的考察方式
三、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应考虑社会效果等要素
第四节 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条件
一、排除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科学合理地限制品行不端之人的任用时间
第五节 科学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J]. 郑智航. 政治与法律. 2018(05)
[2]《公务员法》施行以来我国公务员招考制度研究综述[J]. 潘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3(06)
[3]专家委员会参加政府行政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审查[J]. 郑智航. 政治与法律. 2013(06)
[4]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特征及其缺陷[J]. 吴国喆,梁琪. 甘肃理论学刊. 2013(03)
[5]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J]. 王贵松. 法商研究. 2012(04)
[6]“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现代扩张与评介[J]. 熊樟林. 公法研究. 2011(02)
[7]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J]. 周佑勇. 法学家. 2011(04)
[8]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化[J]. 尹建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
[9]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以对“社会效果”的考量和运用为中心[J]. 尹建国. 法学杂志. 2010(11)
[10]论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从公务员考试不招录应届毕业生说起[J]. 王国文.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03)
硕士论文
[1]我国公务员招录中年龄歧视的法律规制[D]. 莫凤姣.中国政法大学 2013
[2]公务员招考中的学历歧视研究[D]. 黄诗童.西南政法大学 2009
[3]论法律的不确定性[D]. 韩宇胜.中国政法大学 2001
本文编号:3011379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品行良好成为公务员任职条件的法定要求
第一节 品行良好是公务员任职的普遍性要求
第二节 公务员具有品行良好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把好公务员“入口关”
二、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考核标准
三、发挥良好行为规范的社会引领作用
第二章 品行良好考察的法治指标
第一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生活作风
一、生活作风的内涵和范围
二、生活作风是考察对象长期生活的体现
三、生活作风问题也应适用时效制度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家庭美德
第三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诚信行为
一、诚信行为是品行良好考察的重要标尺
二、常见失信行为之分类
第四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不赌博、不吸毒、不卖淫嫖娼
一、公务员不良行为案件较多
二、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
第三章 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判断品行良好的裁量基准不统一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的方式、程序有瑕疵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没有考虑社会效果
第四节 禁止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规定有失偏颇
一、违背平等之原则
二、品行良好不应排除轻微的违法违纪者
第四章 品行良好的客观化及司法审查
第一节 品行良好客观化之方法
一、原则补充法是“品行良好”客观化的主要方法
二、运用行政裁量基准填补“品行良好”
三、通过专家意见填补“品行良好”
四、利用民主测评实现“品行良好”的客观化
第二节 涉品行良好案件的救济程序
第五章 完善行政机关客观化品行良好之建议
第一节 建立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第二节 完善品行考察之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科学民主地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内容
二、丰富品行良好的考察方式
三、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应考虑社会效果等要素
第四节 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条件
一、排除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科学合理地限制品行不端之人的任用时间
第五节 科学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J]. 郑智航. 政治与法律. 2018(05)
[2]《公务员法》施行以来我国公务员招考制度研究综述[J]. 潘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3(06)
[3]专家委员会参加政府行政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审查[J]. 郑智航. 政治与法律. 2013(06)
[4]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特征及其缺陷[J]. 吴国喆,梁琪. 甘肃理论学刊. 2013(03)
[5]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J]. 王贵松. 法商研究. 2012(04)
[6]“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现代扩张与评介[J]. 熊樟林. 公法研究. 2011(02)
[7]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J]. 周佑勇. 法学家. 2011(04)
[8]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化[J]. 尹建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
[9]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以对“社会效果”的考量和运用为中心[J]. 尹建国. 法学杂志. 2010(11)
[10]论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从公务员考试不招录应届毕业生说起[J]. 王国文.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03)
硕士论文
[1]我国公务员招录中年龄歧视的法律规制[D]. 莫凤姣.中国政法大学 2013
[2]公务员招考中的学历歧视研究[D]. 黄诗童.西南政法大学 2009
[3]论法律的不确定性[D]. 韩宇胜.中国政法大学 2001
本文编号:301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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