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先行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3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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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目前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形态来看,法治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治本身渐进性的特征,注定了要想实现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尤其是大国法治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探索出怎样的一条大国法治道路,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化,将会是一个长期值得我们关注的课题,中国发展的不平衡性就决定了法治发展的不平衡,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经济发展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因素之间的不平衡,第二是中国内部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前者决定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渴求法治的深化,后者则决定了,中国法治的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地方法治先行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动关系要求,法治的发展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影响着未来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的走向,因此,地方法治先行为探索出一条中国式的法治发展模式提供了一种思维。“地方法治先行”是实现法治发展的一种模式,它是国家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在综合分析本地方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活动,在本地区先行实现法治状态的一种法治发展模式。法治本身的渐进性,地方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这都为地方法治先行,法治发展程度提前于国家整体法治目标提供了可能,近年来,以湖南地区和长三角地区为代表的法治先行现象,在实践上证明了地方法治先行的现实可行性,地方法治的先行为国家法治的法治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由于在理论方面的欠缺,现实中并未完全实现理论先行与实践先行的有机结合,加之社会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矛盾,法治建设经验的缺乏,地区发展过程中的突发问题,这些都让地方法治先行出现了许多的缺陷,比如,地方立法结构不平衡、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司法体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的平等性不强等等。因此,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法治先行道路。法治发展的存在两种的基本的发展模式,即政府推进型和社会演进型。在我国法治实践中,良好的制度与广泛的民众参与能够有效的推动法治的发展,良好的制度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民众的参与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根基,长三角地区和湖南的法治先行,也证实了,要想实现地方法治,实现国家法治,就必须要实现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的互动,前提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地方法治先行应该立法先行。
【关键词】:法治 地方法治先行 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7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9
- 序言9-11
- 一、问题的提出11-12
- 二、地方法治先行的基本理论问题12-16
- (一)法治与地方法治12-14
- (二)地方法治先行概念和特征14-15
- (三)地方法治先行的重要意义15-16
- 三、地方法治先行的理论论证16-22
- (一)法律与经济关系看地方法治先行的必然性16-20
- 1.马克思的法律与经济关系思想16-18
- 2.经济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决定了地方法治先行的必然性18-20
- (二)法治的渐进性决定了地方法治先行的必要性20-21
- 1.法治的渐进性特征阐述20-21
- 2.法治的渐进性决定了地方法治先行的必要性21
- (三)地方发展的需要决定了地方法治先行的现实性21-22
- 四、地方法治先行的实证分析22-29
- (一)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先行现象22-24
- (二)湖南地区法治先行现象24-26
- (三)现象解读:地方法治先行的经验总结与启示26-27
- (四)地方法治先行存在的问题27-29
- 五、前景展望:地方法治先行的模式构建29-34
- (一)法治发展模式概述29
- (二)模式选择: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互动29-31
- (三)构建前提:立法先行31-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8
- 致谢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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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立明;地方法治先行研究[D];辽宁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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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郝玲;关于《纪之川》中家庭传统的考察[D];辽宁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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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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