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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药品“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8 02:54
  当前,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违法率居高不下。为了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2012年8月,国家药监管局出台《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将相关违法者纳入“黑名单”。从制定主体和实际社会效果来看,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符合行政行为的特点,属于行政行为,并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不属于行政处罚。该制度作为未被类型化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继行政处罚之后的后续补充监管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并且兼有信息公开的特质,不属于现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国家药监局制定“黑名单”制度源于法律规定的授权,并且该制度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合法性要件;同时,相关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因此,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行政行为难免面临着是否侵权的问题,针对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的维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对各级药监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黑名单”纳入制度有利于药品市场监管,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利益,其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该制度的发展并不成熟,为了使其得到完善,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防止主管部门滥用权力;其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多部门间联...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

【文章页数】: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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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序论
一、 药品“黑名单”制度的内容
二、 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的性质
    (一) 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属于行政行为
    (二) 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三) 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不属于行政处罚
    (四) 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属于新型行政管理方式
三、 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的合法性
    (一) 国家药监局制定“黑名单”制度源于法律规定的授权
    (二) 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合法性要件
    (三) 违法生产经营者理应受到惩戒
四、 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可行性分析
    (一) 有利于药品市场监管
    (二) 有利于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
    (三) 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五、 违反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的权利救济方式
    (一) 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 行政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六、 对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的建议
    (一) 各级药监局要在权限范围内执行“黑名单”
    (二) 实现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三) 各级药监局要自觉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及自身监督
    (四) 积极推进关于“黑名单”纳入制度的政府信息公开
    (五) “黑名单”纳入制度的有效运转,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六) 尝试由“第三部门”管理药品“黑名单”纳入制度
参考文献
谢辞



本文编号:305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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