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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一主导”走向“协商共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之变

发布时间:2021-03-01 16:57
  长江流域生态治理模式中的环境治理权力与权利主体存在着内在张力的冲突与失衡,传统治理方式已经陷入了碎片化与分割治理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法治应对策略。从环境权力的内部结构性冲突、治理主体的缺位、流域管理体制不完善这三个维度出发对流域保护法律机制予以审视,可以发现,目前的治理模式仍存在着政府主体职能越位与扩张、单向度权力运行导致多方利益冲突、权利治理主体边缘化、综合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信息公开机制缺乏等现象。通过运用共时性比较研究方法梳理国外典型流域治理模式,总结了协商治理、综合管理等可借鉴的他国经验,在此基础上,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机制、构建"大部制"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以及促进多元环境权利竞争性成长三个方面出发,实现从"单一主导"走向"协商共治"的流域法律机制构建。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9(05)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境
    1. 管理单元:治理权力之内在结构性冲突
        (1)政府主体越位与权力结构失衡
        (2)单向度权力运行模式下的利益冲突
    2. 治理主体:权利主体的缺位与其内部的冲突
        (1)权利主体边缘化现象
        (2)不同环境权利主体的冲突现状
    3. 管理体制:一体化管理机制缺位
        (1)综合管理体制不完善
        (2)流域信息公开制度的缺位
二、 比较法视域下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
    1. 美国“集成化”治理模式与田纳西河流“集权与统一”治理模式
    2. 澳大利亚“整体流域开发管理”模式
    3. 国外流域环境管理经验的借鉴
三、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变:以“协商共治”为中心
    1. 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体系保障机制
        (1)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综合性
        (2)建立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执法机制
        (3)“统一与协作”式司法审判专门管辖制度设计
    2.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多元主体的角色转向
        (1)转变中的政府职能与角色定位
        (2)吸纳机制与企业参与
        (3)流域决策民主化与公众参与
    3. 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
        (1)完善长江流域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设置
        (2)创设具备综合决策与协调职能的长江流域监管机构
四、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几点思考——以司法审判及法律责任为视角[J]. 江必新.  中国人大. 2019(20)
[2]建立“绿色发展”的法律机制:长江大保护的“中医”方案[J]. 吕忠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10)
[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模式初探[J]. 王树义,赵小姣.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08)
[4]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与思考[J]. 常纪文.  中国环境管理. 2019(01)
[5]建立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促进京津冀水环境协同治理[J]. 牛桂敏,郭珉嫒,杨志.  环境保护. 2019(02)
[6]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定位及其功能——以利益均衡为视角[J]. 梁甜甜.  当代法学. 2018(05)
[7]河长制四题——以行政法教义学为视角[J]. 戚建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8]论协商民主机制在中国环境法治中的应用[J]. 周珂,腾延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6)
[9]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的环境治理:问题、挑战与对策[J]. 任丙强.  政治学研究. 2013(05)
[10]澳大利亚流域治理的政府间横向协调机制探析——以墨累—达令流域为例[J]. 王勇.  天府新论. 2010(01)



本文编号:30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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