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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发布时间:2021-03-12 04:02
  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是存在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生理与健康、财产状况和行踪等;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更严或更宽的保护。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经过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时间经过或信息已经公开等情形下,个人隐私丧失保护的必要性。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或者裁量决定公开信息;裁量过程应遵守比例原则,并在综合考虑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信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大小、信息敏感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裁量公开信息应遵循通知第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正式公开或不公开的必要程序。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个人隐私
    (一)个人隐私的权利主体
    (二)豁免公开的隐私范围
    (三)特定主体个人隐私豁免公开的适用
二、个人隐私豁免公开事由的消灭
    (一)信息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权利人同意公开
    (三)信息经过处理后不具有可识别性
    (四)事件结束或时间的经过
    (五)信息在客观上已经公开
三、公开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中的利益衡量
    (一)法定应当公开信息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裁量公开应遵循的基本立场
四、对行政机关裁量公开的程序制约
    (一)权利人对公开决定的参与权
    (二)我国立法第三人参与程序的规范要求
    (三)我国强制公开程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界定之构想[J]. 胡文涛.  中国法学. 2018(05)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的保护[J]. 董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3)
[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体系构建完善[J]. 肖卫兵.  交大法学. 2018(01)
[4]病患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与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条款和个人隐私条款为路径[J]. 杨登峰.  北方法学. 2017(04)
[5]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认定的司法经验及启示[J]. 徐涛.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1)
[6]政府强制公开第三人信息程序之完善[J]. 杨登峰.  法学. 2015(10)
[7]美国个人隐私信息免除公开的司法审查[J]. 杨建生.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5)
[8]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J]. 谢远扬.  清华法学. 2015(03)
[9]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J]. 王敬波.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9)
[10]阳光下的阴影:美国信息公开例外条款的司法实践[J]. 王敬波.  比较法研究. 2013(05)



本文编号:3077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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