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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展开

发布时间:2021-03-21 15:21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将各界一直普遍关注的生物安全问题再次推向前台。尽早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高度优先事项。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不断扩大、类型不断增加、领域日益广泛。为了应对日益多发的生物安全风险、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逻辑思路、满足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构需要,即将出台的《生物安全法》应当是一部以安全为价值导向的基础性、政策性立法。在此基础上,应当确立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管制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特定事项部门规章等组成的层次分明、建制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预防原则、全程控制原则、分类管控原则和多元共治原则等,还应对意识培养、事先预防、监督监测、应对救济这四类基本制度做出全面构建。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部分图文】:

《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展开


生物安全的科学机理与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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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即指《生物安全法》,它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内具有统领性和综合性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和通过。《生物安全法》作为国家生物安全领域具有宣示性作用的法律,其关注点在于对生物安全宏观层面的一般性和各领域共性问题作出整体谋划。因此,《生物安全法》应当对生物安全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等内容作出规定,对规制生物安全风险行为和领域提供直接的方向性指引,也为制定生物安全领域的管制性法律法规提供上位法的支持。生物安全法律体系还应当包括针对生物安全相关行为和领域的管制性法律法规。此类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来规制生物安全风险行为的法律法规,如生物技术研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以及高危生物材料包装、运输、储存和处置等行为;另一类是用以规制公卫安全风险、生态安全风险和国土安全风险等方面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如人类遗传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恐怖主义等领域。就立法位阶而言,此类管制性立法多数应为行政法规、但也不排除有部分立法因为事项在某些方面具有极端重要性而上升为法律。就规范内容而言,此类管制性立法应根据各自主体事项确立所要达到的管制目标、指定或者新设主管机关,界定该事项的主要义务主体,确定管制工具(包括制定标准、设定许可、行政指导、经济刺激、公众参与等)。此类立法中,有些已经制定完成,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有些正在起草阶段,如《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还有些亟待列入立法计划、尽早出台,如《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生物威胁应对条例》等。现行法规中与《生物安全法》的规范内容和指导思想不相符的,要尽快启动修订程序,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技术标准是管制性生物安全立法有效实施的前提基础,因此技术标准体系是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生物安全管制性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手段实现发展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从而应用于生物安全领域的日常管理。目前生物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下,只有农业转基因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颁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明显不足以覆盖生物安全的全部领域。又如,对于高危生物材料的包装和运输,目前也缺乏统一科学的技术规范。因而,未来应当根据各个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加快制定各项生物安全标准,从而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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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生物安全文化建设的对策研究[J]. 贾晓娟,刘文军.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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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9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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